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轻罚老鼠仓与严惩违规者宗旨背道而驰

时间: 2016-09-27  文章来源: 金融投资报
  日前,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王某涉嫌“老鼠仓”案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0万元。这是又一涉“老鼠仓”案的基金经理被判缓刑,也再次凸显出A股市场违规成本低的弊端。
  据媒体报道,工银瑞信基金旗下基金经理王某,管理4只基金产品期间,用他实际控制的亲戚名下股票账户,操作买卖股票49只,涉案金额2.93亿元,4年间非法获利共249万余元。基金经理建立“老鼠仓”,受到惩罚完全是咎由自取。不过,所谓惩罚居然是一“缓”了之,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自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曝出基金“老鼠仓”案件以来,被曝光的基金“老鼠仓”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21位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或交易员涉足其中。毫无疑问,个中数量是非常惊人的,也凸显出相关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紊乱。这些基金“硕鼠”在自肥的同时,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秩序,也无形中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其实,对于基金“老鼠仓”,最初涉案基金经理受到的处罚不过是取消从业资格,实施市场禁入而已。比如唐建受到的处罚即为罚款50万元,取消从业资格,七年市场禁入。如此处罚,既达到严惩违规者的目的,也达不到警示后来者的效果。
  2009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名。至此,基金“老鼠仓”将承担刑事责任。但从此后的实际量刑看,相关基金经理并没有受到严惩。相反,所谓的“严惩”徒有其名的不在少数。如交银施罗德的李旭利与易方达陈志民判处刑期是最长的,但也不过为4年。而更多涉案的基金经理都以缓刑为主。像华夏基金的罗泽萍判3缓5、光大保德信的许春茂判3缓3等。《刑法》对于基金“老鼠仓”的处罚,不仅判处刑期普遍较短,并且还出现众多缓刑的情形,客观上让严惩违规者变成了空谈。
  因此,对于基金“老鼠仓”,无论是此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是列入刑法后对相关基金经理的判罚,都凸显出违规成本低的一面。而这,事实上也与监管部门声称的严惩违规者、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宗旨背道而驰。
  从基金“老鼠仓”本身的获利情况看,有的是非常惊人的。比如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李旭利、郑拓非法获利分别高达1071万元、1242.7万元;中邮基金原基金经理厉建超非法获利1682万元;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非法获利1912万元;易方达基金原基金经理陈志民非法获利2826万元;而汇添富基金原基金经理苏竞非法获利更是高达3650万元。显然,如此巨额的非法获利,是这些违规者铤而走险的结果,更是其受利益驱动的结果。而且,在巨额利益面前,这些违规者丢掉了职业操守,眼中也没有了法律法规,而只有赤裸裸的利益。
  《刑法修正案(七)》虽然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名,也让基金“老鼠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不过,其对于违规基金经理的处罚,却大有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的意味,这亦是违规者没有受到应有处罚、付出应有代价的根源。
  笔者以为,基于《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基金“老鼠仓”仍然十分“活跃”的现实,提高基金“老鼠仓”的违规成本非常有必要。这既是严惩违规者的需要,亦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需要,而像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王某一“缓”了之的判罚闹剧,就不要再上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