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关于调整我行个人贵宾客户划分标准以及账户管理费收费规则的公告

2012-04-20

 

尊敬的客户:
 

  为深化我行个人客户服务体系建设,为个人客户提供更好、更个性化的服务,我行将于2012年4月 27日起执行新的个人贵宾客户划分及服务标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个人贵宾客户划分标准
  个人贵宾客户包括钻石客户、白金客户、黄金客户。贵宾客户金融资产判断标准由滚动季日均调整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月月日均金融资产最大值,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钻石客户:持有我行钻石卡,且近三个月中,任意一月月日均金融资产达到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
  白金客户:持有我行白金卡,且近三个月中,任意一月月日均金融资产达到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
  黄金客户:持有我行金卡(含聚财VIP卡),且近三个月中,任意一月月日均金融资产达到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客户。
  二、金卡及以上持卡客户账户管理费
  1、金卡及以上持卡客户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
  对持我行钻石卡、白金卡、金卡但名下个人金融资产(在本行所有个人账户合计)累计不达标的客户,我行将收取相应的账户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钻石卡持卡客户:人民币90元/季/客户;
  白金卡持卡客户:人民币60元/季/客户;
  金卡持卡客户:人民币15元/季/客户。
  持聚财VIP卡客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人民币30元/季/客户调整为人民币15元/季/客户。
  2、金卡及以上持卡客户账户管理费豁免条件
  金卡及以上持卡客户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免收相应的金卡及以上账户管理费:
  (1)持卡客户名下个人金融资产达到相应标准;
  (2)客户新开卡首个自然季;
  (3)持卡客户个贷余额达到以下标准(优惠截至2012年12月31日):
  持钻石卡的客户在我行季末个人贷款余额达到人民币400万元(含)以上的;
  持白金卡的客户在我行季末个人贷款余额达到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的;
  持金卡的客户在我行个人贷款余额达到人民币60万元(含)以上的。
  三、个人贵宾客户将享受对应层级的费率优免及增值服务,详细内容及服务规则,请咨询您的客户经理或我行客服热线95501。

  特此公告。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