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示

2016-03-04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的权责意识和风险意识,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做相关提示,供平安银行客户参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银行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时,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银行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二)隐私权。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物信息享有不被银行非相关业务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
(三)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产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选择权。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体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银行作为交易对象或自主选择银行产品并决定是否与其交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合理干预的权利。
(五)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银行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
(六)损害赔偿权。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除因自愿承担银行已提示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如银行有责任的,有向银行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七)受教育权。消费者有权接受关于银行产品的种类、特征等有关知识,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等知识的教育。
(八)受尊重权。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银行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