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关于进一步明确信用卡资金用途的公告

2025-08-20发布

尊敬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为营造良好的信用卡使用环境,保障您信用卡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等规定,现对信用卡透支资金(包含各类分期及预借现金资金)用途进一步重申如下:
(一)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提取现金,或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
(二)不得用于投资理财领域,如购买股票、基金、期权、期货、理财产品、投资性贵金属及其他权益性投资等;
(三)不得用于房地产及其相关领域,如购买房产、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车位、缴纳房地产税费等;
(四)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及其相关领域,如在自有商户交易、购买原材料、烟草批发、缴纳经营性税费等;
(五)不得用于博彩领域,如购买彩票、赌博等;
(六)不得用于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如分红型保险、万能险等;
(七)不得用于偿还欠款,如偿还信用卡、房贷、消费贷等;
(八)不得用于其他限制或禁止性领域;
信用卡资金仅限于个人日常消费使用,若信用卡资金用于以上或其他非消费领域,可能会导致交易失败。当持卡人出现违规用卡行为或存在监管机构规定或我行认定的风险特征时,我行有权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示提醒、分期提前结清、交易限额、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要求提前偿还非消费类交易金额、关闭商户交易权限等风险管控措施。为保证您正常用卡权益,请妥善保管与信用卡交易相符的有效凭证(如增值税发票、合同等),以备核实。
温馨提示,违规使用信用卡资金进行股票投资不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同时,持卡人可能面临因市场波动导致的资金损失。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