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央行部署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2014-08-26
    央行
    8月21至22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现场会在山东日照召开。会议总结了2014年上半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成果,研究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对工作的下一步发展进行了安排部署。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李东荣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李东荣指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是央行对外履职的重要窗口。做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引导市场行为、增强公众信心、减少脱离实体经济需求的金融创新,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提高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有效性,提升金融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推进业务规则的完善和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
  李东荣要求,各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要务实创新、勇于担当,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上台阶。一是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构建一套完善的内外部协调机制;二是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作机制,切实担当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三是全体干部职工要努力学习,增强复合型能力建设,注重作风建设,不断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队伍建设。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