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富-98天成长1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变更及业绩比较基准调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投资运作需要,为优化理财产品销售体验,管理人对“平安财富-98天成长1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主要变更见下文,变更后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
本次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开始生效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含),其中涉及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的相关条款开始生效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含)。若投资者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于2021年【12】月【27】日(含)至2022年【1】月【10】日24:00(含)提交本理财产品的赎回申请;若投资者未在前述赎回申请期内提交赎回申请,则视同对本次变更无异议,选择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本次《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一、 将《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指代管理人的“我行”、“平安银行”、“银行”表述或调整为“管理人” ;将《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指代销售服务机构的“我行”、“平安银行”、“银行” 表述或调整为“销售服务机构”;将“本计划”、“本理财计划”表述调整为“本理财产品”、“产品”。 将 “本合同”表述调整为“本产品说明书”。
二、 《产品说明书》中的警示框中第二条的原表述为:
“二、本理财产品向有投资经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
现调整为:
“二、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三、 《产品说明书》中的警示框中增加第四条的表述为:
“四、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承诺其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其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四、 《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原表述为:
产品 风险评级 |
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平安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 |
适合投资者 |
本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和有投资经验个人销售。其中,平安银行建议: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个人投资者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 |
最高持有份额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3亿份(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选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2.9%,如果所采用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再符合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和投资策略,或有更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平安银行将采用其他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开披露 |
浮动管理费 |
产品管理人有权将实际投资收益超出当期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20%作为浮动管理费,实际投资收益按当日累计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进行计算。每日计提,按年度支付。 |
费率调整 |
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并以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
收益分配 |
本产品在净值不低于1元时,管理人有权分红,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时间及分红比例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详细内容见“七、投资收益及分配”。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平安银行的公告为准。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平安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现增加、删除及调整相关条款为:
产品管理人 |
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管理人。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产品管理人或将在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况下变更为平安银行的理财子公司,详细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产品说明书第“十、其他重要事项”。 |
产品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托管人”。 |
销售服务机构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销售服务机构”。管理人有权增加其他销售服务机构,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产品 风险评级 |
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管理人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的,产品风险评级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适合投资者 |
本理财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建议:经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投资者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 |
最高持有份额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3亿份(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理财产品业绩基准为年化【2.70%-4.20%】。本理财产品将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投资策略以信用债配置为主,辅利率债波段操作、久期调整,获得较高的收益弹性空间,运用多资产、多策略以增厚收益,根据各类资产历史回测表现和各类属资产配置比例,结合产品投资期限计算本产品收益分布概率,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
费率调整 |
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 |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在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的费用和税款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修改。管理人对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条款的修改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开设临时开放期,以供投资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五、 《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投资范围”原表述为: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符合上述投向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等。本产品投资境内信用债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不得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1或主体评级不低于AA。
其中,银行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40%;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5%。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3个交易日在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平安银行将按照赎回日上一交易日净值确认,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的2个交易日内到账。投资者在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本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并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使投资比例恢复到规定区间。”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包括永续中票)、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续期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包括二级资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其他交易市场的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境外发行的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境内外发行的货币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发行的优先股等。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国债期货、利率互换、收益互换、债券借贷等。
其中,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高于20%,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本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六、 《产品说明书》中“三、产品管理和托管”原表述为:
1. “产品管理人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平安银行,平安银行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
2. 产品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平安银行。”
现调整为;
“1. 产品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本理财产品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本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本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5)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起点、单笔认购/申购上限等要素。
(6) 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以及为本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本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以及代表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 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如下:
产品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7年12月22日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
主要职责 |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本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管理人为本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本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本理财产品税费、接收本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本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本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 销售服务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如下:
销售服务机构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7年12月22日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11转3 |
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新增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 《产品说明书》中“四、产品交易规则”中
“3.申购及赎回原则”原表述为:
“6)管理人有权更改上述规则,但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交易日在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口袋银行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 管理人将按照赎回日上一交易日净值确认,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的2个交易日内到账。投资者在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现调整为:
“6)管理人有权更改上述规则,但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交易日在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口袋银行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 管理人将按照新规则开始实施日上一交易日净值确认,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的2个交易日内到账。投资者在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八、 《产品说明书》中“五、产品估值方法”原表述为:
“1. 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
3、估值方法
A.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成本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B.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公募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如本组合持有的债券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C. 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的资产
1)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管理人根据合理判断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3)投资货币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后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4)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净值份额估值的,若投资的计划或基金于本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现调整为:
“1.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3. 估值方法
A.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B.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2)公开发行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C. 上市流通的公募基金的估值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D.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 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E.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
1) 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 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F.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G. 优先股的估值
优先股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无第三方估值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九、 《产品说明书》中“六、产品相关费用”中:
1、“4)产品浮动管理费”原表述删除:
“产品管理人有权将实际投资收益超出当期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20%作为浮动管理费,实际投资收益按当日累计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进行计算。每日计提,年度支付。”
2、“2.费用调整”原表述为:
“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并以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现调整为: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本产品说明书相关事项变更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投资者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十、 《产品说明书》中“六、产品投资及收益分配”原表述为:
“2.收益分配的条件
产品累计净值不低于1元时,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 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按截位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 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可根据产品整体情况指定收益分配日,并通过产品管理人网站公布;
4) 不迟于收益分配日之后二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收益(如有)划转到委托人的交易账户,理财产品净值将会相应下降。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收益发放日当天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5.风险示例
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现调整为:
2.“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2) 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风险示例
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容易受到企业信用变化、市场利率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理能力等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十一、 《产品说明书》中“八、信息披露”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平安银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本理财产品将按照监管要求执行相关审计工作,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本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平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1. 平安银行通过平安银行网站(即www.bank.pingan.com)或平安银行口袋银行公布开放日理财产品净值。
2. 投资者可登陆平安银行网站或自行到平安银行营业网点查询产品信息。
3. 如果平安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将提前5个交易日通过在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口袋银行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投资者。
4. 在产品存续期内,平安银行对持有份额、开放频率、交易时段、开放日、投资范围、投资品种、估值方法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以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口袋银行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并以当期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口袋银行发布的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将提前三个月在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口袋银行进行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平安银行将按照赎回日上一交易日净值确认,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的2个交易日内到账。投资者在上述公告期间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接受上述调整。”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口袋银行。本理财产品将披露以下信息:
1) 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2) 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3) 发行公告;
4) 重大事项报告;
5)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6)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7) 临时性信息披露;
8)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9) 管理人通过平安银行网站(即www.bank.pingan.com)或平安银行口袋银行于每周约定时间公布理财产品净值。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到期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本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十二、 《产品说明书》中“十、其他重要事项”新增表述为:
“3.保密信息
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4.产品管理人变更
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管理人平安银行已依照适用法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理财子公司”)。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平安银行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本产品项下管理人变更为其理财子公司,由其理财子公司承继平安银行在本理财产品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投资者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上述事件,则本理财产品项下由平安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自该事项公告确定的日期开始,自动、全部转由上述从事理财业务的理财子公司承继,平安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无需与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就此项变更事项另行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封闭期内平安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不就管理人变更事项设置临时开放期,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理财产品即视为投资者已知悉变更产品管理人的可能性并同意在变更后无条件继续作为本理财产品的客户,产品管理人变更时无需再次获得投资者的确认。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授权理财子公司获取其为认购本理财产品向平安银行提交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但理财子公司应承担和平安银行同等的保密义务。发生产品管理人变更前,平安银行将提前10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十三、 《产品说明书》中新增“十一、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表述为:
“1. 出现以下情况,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产品说明书约定等需要终止产品的;
2)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的;
3)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产品说明书约定事项的;
4)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实际投资情况、产品运营情况等认为需要终止产品的。
2. 理财产品清算程序:
1)理财产品终止情形出现时,由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产品进行清算;
2)对理财产品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理财产品到期报告;
5)对理财产品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全部变现,将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债务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如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由管理人或第三方垫付的费用等,下同)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十四、 《产品说明书》中“十二、特别提示”原表述为:
“针对个人投资者:本产品说明书与《平安财富-98天成长1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申购确认书及合约》、《平安财富-98天成长1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平安财富-98天成长1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权益须知》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平安银行之间的理财产品协议。”
现调整为: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产品说明书与《平安财富-98天成长1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平安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理财产品协议。”
十五、 《风险揭示书》中前四段部分的原表述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本揭示书所列风险蒙受损失,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属于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适合向有投资经验个人投资者销售。平安银行建议: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如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现调整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本《风险揭示书》所列风险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属于定期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期限约为【20年】,其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管理人”)建议:经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投资者适合购买本产品。如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十六、 《风险揭示书》中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原表述为: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本产品的申购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该原则将使投资者在提交申购、赎回申请时无法明确获知当日的产品份额收益,在申购、赎回交易成功后,理财本金及收益可能会低于投资者的预期。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全部损失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
现调整为: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如投资组合发生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十七、 《风险揭示书》中新增“3.市场风险”为:
“3. 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将承担一定投资资产市值下跌的市场风险。”
十八、 《风险揭示书》中 “4.流动性风险” 原表述为:
“4.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本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平安财富-98天成长1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平安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现调整为:
“4.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本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有可能会发生《平安财富-98天成长1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本理财产品每【98】个自然日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申购、赎回期内办理赎回申请。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前,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份额无法变现;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请投资者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单个开放赎回日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部分投资者的赎回资金安排。此外,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净值波动的风险。”
十九、 《风险揭示书》中“8. 政策法律风险”原表述为:
“8.政策法律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本金损失或提前终止等。”
现调整为:
“8.政策法律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提前终止等。”
二十、 《风险揭示书》中增加“12.信用风险、13.估值风险、14.关联交易风险”及“15.托管及清算风险、16.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2.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金损失,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13. 估值风险: 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其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因此,在前述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理财产品净值不能完全反映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等资产在估值日当日净值的情形。
14. 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投资运作中也可能出现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若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有偏差、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准确,或关联交易受监管政策影响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发行终止、无法成立、提前终止或本金收益损失等风险。
15. 托管及清算风险:本理财产品存在托管人,若因托管人操作失误或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履行托管人职责,或丧失进行托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16.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 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具有局限性,较难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 因此面临一定投资风险。
G 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或相关主体出现违约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或)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理财产品财产可能遭受损失或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3)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时,可能面临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风险
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4)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本理财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5)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的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保本保收益。结构性存款通常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境内外债券、股票、商品、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与表现挂钩,在承担挂钩标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投资收益。本理财产品将谨慎进行结构性存款的投资,但仍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挂钩的境内外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经济趋势的影响,其波动存在不确定性。本产品投资结构性存款的实际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 信用风险。本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面临交易对手银行及其关联方的信用风险,包括无力偿付或未履行该结构性存款相关义务(含支付义务)的风险。在发生极端信用风险事件情况下,如被宣告破产等,本产品的本金与收益将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无任何收益并损失全部本金,同时结构性存款挂钩的标的如果出现信用违约,结构性存款的本金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C 利率风险。本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如挂钩特定债券或债券指数,可能因相关利率变动而导致产品收益发生变化,因而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
D 汇率风险。本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如挂钩境外证券资产,可能面临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
E 衍生品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所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杠杆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
(6)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优先股。投资优先股除面临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及发行人经营等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
A 优先股具有补充资本的属性,在银行(发行人)资本充足率水平等指标触发转股条件时,存在强制转普通股的风险;
B优先股股息派发由发行人全权决定,不派息不构成违约,因此存在不能按时全额派息的风险;
C发行人可能在可赎回日决定不赎回优先股,因此存在赎回时间不可预期的风险。”
二十一、 《风险揭示书》中“确认函”原表述为:
“投资者在此声明:…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人声明平安银行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人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现调整为:
“投资者在此声明:…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投资者将配合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投资者人声明管理人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投资者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