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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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5
  • 理财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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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业务需要,管理人对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主要变更具体见下文,详见《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将更新适用管理人更新发布的《客户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及《代理销售协议书》。

本次变更的开始生效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含),若投资者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可于申购、赎回期【2021】年【11】月【25】日9:30(含)至【2021】年【12】月【8】日17:00(不含)提交本理财产品的赎回申请;若投资者未在前述申购、赎回期内提交赎回申请,则视为投资者同意本次所有变更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一、 将《产品说明书》中理财产品合同理财产品文件产品合同统一表述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将《风险揭示书》中本理财计划本计划统一表述为本理财产品

二、 将《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反洗钱等条款调整为“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

三、 《产品说明书》中的警示框中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四、 理财产品《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平安理财之间就本理财产品达成的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现调整为:

四、 本理财产品《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四、 《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产品风险评级

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平安理财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

目标客户

本理财产品向有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目标客户范围,如有调整,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平安理财建议:二级(中低)风险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购买。

业绩比较基准

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3.60%-4.00%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平安理财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理财产品费用

5条:

5.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巨额赎回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净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

现调整为:

产品风险评级

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平安理财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目标客户

本理财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目标客户范围,如有调整,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平安理财建议:二级(中低)风险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购买。

业绩比较基准

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3.60%-4.00%本理财产品将不超过49%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不低于5%资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将根据市场情况将小于5%资金配置优先股,剩余资金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中债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AAA),优先股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优先股股息收益率,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测算收益参考货币类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上述资产配置比例、测算收益,叠加杠杆策略、骑乘策略、久期策略等方式增厚收益,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理财产品费用

5条:

5.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详细内容见六、产品费用

巨额赎回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赎回申请。

五、 《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投资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上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占比不低于5%;银行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比例不高于4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9%;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上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2. 权益类资产包括优先股(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远期合约、掉期合约、互换合约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4.投资于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占比不低于5%;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比例小于4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9%;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小于5%;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的占比合计小于5%;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六、 《产品说明书》中三、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服务机构原表述为:

1.      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平安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单笔认购上限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产品合同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      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      销售服务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调查、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理财产品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现调整为:

1.      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平安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本理财产品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本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本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起点、单笔认购/申购上限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 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为本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本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代表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      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如下:

产品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71222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主要职责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本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管理人为本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本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本理财产品税费、接收本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本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本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      销售服务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如下:

销售服务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71222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客户服务热线

955113

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新增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  《产品说明书》中四、交易规则-3.申购及赎回的原则-4)点原表述为:

“4)平安理财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申请,如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现调整为:

“4)平安理财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如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7.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八、 《产品说明书》中四、交易规则-7.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原表述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本理财产品默认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为取消,即当申购、赎回期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按照预约的先后顺序兑付投资者当期可赎回份额,剩余份额赎回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默认处理方式及赎回申请份额进行调整。

现调整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赎回申请。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选择接受并确认部分赎回申请或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选择部分赎回时,对于该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按照该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对该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确认。

选择延缓支付时,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九、 《产品说明书》中五、产品估值方法-3.估值方法原表述为: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成本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否则,则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如本组合持有的债券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3)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估值

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认可的估值模型和参数处理模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4)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或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5) 投资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  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  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管理人根据合理判断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3)  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的基金收益。

4)  以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份额估值的,若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与本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6)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现调整为: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2)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符合监管要求可采用摊余成本计量的,在监管政策适用期内,亦可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4)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3) 上市流通的公募基金的估值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5)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

1)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6)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7) 优先股的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可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采用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8)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9)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十、 《产品说明书》中六、产品费用-3.费用调整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现调整为: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事项变更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投资者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可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平安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十一、 《产品说明书》中九、信息披露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平安理财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

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客户权益须知》,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平安理财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

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十二、 《产品说明书》中十一、其他重要事项说明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1)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平安银行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协议,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平安理财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 理财产品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协议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届时该仲裁机构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现调整为:

(1)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平安银行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管理人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平安理财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4) 由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引起的或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的,包括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 《产品说明书》中十二、特别提示原表述为: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平安理财之间的理财产品协议。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销售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销售协议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有投资经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理财经理或投资者经理咨询。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平安理财负责解释。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向销售服务机构进行咨询或投诉。平安银行作为销售服务机构的,投资者可通过955113(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官网:http://bank.pingan.com、口袋银行APP、个人网银在线客服入口)、callcenter@pingan.com.cn(服务邮箱)等方式或通过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平安银行受理您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投资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投资协议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平安理财负责解释。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协议书》披露的方式进行咨询或投诉。

十四、 《风险揭示书》中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本揭示书所列风险蒙受损失,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属于定期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适合向有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建议: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如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属于定期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其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建议: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本《风险揭示书》所列风险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十五、 《风险揭示书》中“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原表述为: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现调整为: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如投资组合发生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十六、 《风险揭示书》中“4.流动性风险原表述为:

4.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此外,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净值波动的风险。

现调整为:

4.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本理财产品约每【6】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申购、赎回期内办理赎回申请。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前,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份额无法变现;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请投资者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部分投资者的赎回资金安排。此外,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净值波动的风险。

十七、 《风险揭示书》中“12.信用风险”原表述为:

1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金损失,该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现调整为:

1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优先股、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金损失,该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若有),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十八、 《风险揭示书》中“13.估值风险原表述为:

13.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现调整为:

13.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但本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其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因此,在前述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本理财产品净值不能完全反映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当日净值的情形。

十九、 《风险揭示书》中“14.关联交易风险原表述为:

14.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关联交易行为,存在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会以本理财产品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以降低关联交易风险。

现调整为:

14.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托管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投资运作中也可能出现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若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有偏差、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准确,或关联交易受监管政策影响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发行终止、无法成立、提前终止或本金收益损失等风险。

二十、 《风险揭示书》中增加“15.托管及清算风险”:

15.托管及清算风险:本理财产品存在托管人,若因托管人操作失误或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履行托管人职责,或丧失进行托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二十一、 《风险揭示书》中 “16.特定投资标的风险4)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特殊风险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后将可能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本理财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远期合约、掉期合约、互换合约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后将可能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政策风险是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是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金融衍生品中的约定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由此本理财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投资收益。

二十二、 《风险揭示书》中“16.特定投资标的风险增加6)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特殊风险7)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以及8)投资于QDII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6)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本理财产品将谨慎进行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挂钩的境内外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经济趋势的影响,其波动存在不确定性。本理财产品投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面临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的信用风险,包括无力偿付或未履行该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相关义务(含支付义务)的风险。在发生极端信用风险事件情况下,如被宣告破产等,本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将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无任何收益并损失全部本金,同时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挂钩的标的如果出现信用违约,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本金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C 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如挂钩特定债券或债券指数,可能因相关利率变动而导致产品收益发生变化,因而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

D 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如挂钩境外证券资产,可能面临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

E 衍生品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所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杠杆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

特别提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保本保收益。结构性存款通常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境内外债券、股票、商品、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与表现挂钩,在承担挂钩标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投资收益。

7)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优先股。投资优先股除面临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及发行人经营等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

A 优先股具有补充资本的属性,在银行(发行人)资本充足率水平等指标触发转股条件时,存在强制转普通股的风险;

B优先股股息派发由发行人全权决定,不派息不构成违约,因此存在不能按时全额派息的风险;

C发行人可能在可赎回日决定不赎回优先股,因此存在赎回时间不可预期的风险。

8)投资于QDII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QDII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投资QDII资产管理产品除面临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自身风险及管理人风险外,还面临着以下风险:

A 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投资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净值表现。若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所投资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净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B 资金出境风险:QDII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负责办理理财产品委托财产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QDII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内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可能存在资金不能出境或如期出境进行投资的政策风险。

二十三、 《风险揭示书》中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在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的《销售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签署本揭示书、《销售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平安理财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知悉并理解本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现调整为:

《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和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二十四、 《风险揭示书》确认函原表述为:

投资者在此声明: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与上列《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为合同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充分了解履行上述合同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投资者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投资者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投资者充分了解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本投资者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投资者声明平安理财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投资者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在此确认: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本人已充分认识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合同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销售服务机构在合同文件条款及产品合约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请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字:

本投资者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调整为:

投资者在此声明: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与上列《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为销售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充分了解履行上述销售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投资者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投资者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投资者充分了解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投资者声明平安理财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投资者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在此确认: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本人已充分认识叙做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及上述条款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请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字:

本投资者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及全部销售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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