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财-新启航三个月定开1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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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3
  • 理财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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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业务需要,管理人对“平安理财-新启航三个月定开1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主要变更具体见下文,详见《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将更新适用管理人更新发布的《客户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及《代理销售协议书》。

本次变更的开始生效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含),若投资者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可于申购、赎回期【2021】年【11】月【23】日9:30(含)至【2021】年【12】月【1】日17:00(不含)提交本理财产品的赎回申请;若投资者未在前述申购、赎回期内提交赎回申请,则视为投资者同意本次所有变更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一、 将《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反洗钱等条款调整为“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

二、 《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业绩比较基准

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3.4%-3.8%本理财产品根据非标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标准化资产投资收益测算,参考产品资产配置方案比例加权平均计算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巨额赎回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净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

现调整为:

业绩比较基准

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3.4%-3.8%本理财产品将不超过49%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不低于5%资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将根据市场情况将小于5%资金配置优先股,剩余资金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中债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AAA),优先股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优先股股息收益率,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测算收益参考货币类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上述资产配置比例、测算收益,叠加杠杆策略、骑乘策略、久期策略等方式增厚收益,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巨额赎回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赎回申请。

三、 《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投资”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以符合管要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上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占比不低于5%;银行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比例不高于4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9%;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本理财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非因平安理财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平安理财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以符合管要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上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2. 权益类资产包括优先股(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

3.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远期合约、掉期合约、互换合约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4.投资于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占比不低于5%;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比例小于4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9%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小于5%;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的占比合计小于5%;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本理财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非因平安理财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平安理财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四、 《产品说明书》中四、交易规则-3.申购及赎回的原则-4)点原表述为:

“4)平安理财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申请,如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现调整为:

“4)平安理财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如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7.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五、 《产品说明书》中四、交易规则-7.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原表述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本理财产品默认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为取消,即当申购、赎回期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按照预约的先后顺序兑付投资者当期可赎回份额,剩余份额赎回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默认处理方式及赎回申请份额进行调整。

现调整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赎回申请。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选择接受并确认部分赎回申请或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选择部分赎回时,对于该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按照该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对该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确认。

选择延缓支付时,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六、 《产品说明书》中“五、产品估值方法-3.估值方法”原表述为:

3.估值方法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或非公开发行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下同),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2)公开发行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3) 上市流通的公募基金的估值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5)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

1)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6)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或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7)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现调整为:

3.估值方法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2)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3) 上市流通的公募基金的估值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5)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

1)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6)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7) 优先股的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可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采用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8)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9)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七、 《风险揭示书》中“12.信用风险”原表述为:

1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金损失,该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现调整为:

1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优先股、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金损失,该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若有),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八、 《风险揭示书》中“13.估值风险原表述为:

13.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现调整为:

13.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但本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其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因此,在前述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本理财产品净值不能完全反映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当日净值的情形。

九、 《风险揭示书》中增加“15.托管及清算风险”:

15.托管及清算风险:本理财产品存在托管人,若因托管人操作失误或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履行托管人职责,或丧失进行托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十、 《风险揭示书》中 “16.特定投资标的风险4)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特殊风险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后将可能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本理财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远期合约、掉期合约、互换合约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后将可能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政策风险是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是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金融衍生品中的约定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由此本理财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投资收益。

十一、 《风险揭示书》中“16.特定投资标的风险增加6)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特殊风险7)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以及8)投资于QDII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6)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本理财产品将谨慎进行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挂钩的境内外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经济趋势的影响,其波动存在不确定性。本理财产品投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面临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的信用风险,包括无力偿付或未履行该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相关义务(含支付义务)的风险。在发生极端信用风险事件情况下,如被宣告破产等,本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将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无任何收益并损失全部本金,同时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挂钩的标的如果出现信用违约,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本金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C 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如挂钩特定债券或债券指数,可能因相关利率变动而导致产品收益发生变化,因而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

D 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如挂钩境外证券资产,可能面临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

E 衍生品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所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杠杆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

特别提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保本保收益。结构性存款通常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境内外债券、股票、商品、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与表现挂钩,在承担挂钩标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投资收益。

7)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优先股。投资优先股除面临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及发行人经营等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

A 优先股具有补充资本的属性,在银行(发行人)资本充足率水平等指标触发转股条件时,存在强制转普通股的风险;

B优先股股息派发由发行人全权决定,不派息不构成违约,因此存在不能按时全额派息的风险;

C发行人可能在可赎回日决定不赎回优先股,因此存在赎回时间不可预期的风险。

8)投资于QDII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QDII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投资QDII资产管理产品除面临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自身风险及管理人风险外,还面临着以下风险:

A 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投资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净值表现。若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所投资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净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B 资金出境风险:QDII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负责办理理财产品委托财产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QDII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内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可能存在资金不能出境或如期出境进行投资的政策风险。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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