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
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不承诺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承诺最低收益。 二、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三、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承诺其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其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投资者将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四、 理财产品《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平安理财之间就本理财产品达成的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五、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请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内容,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六、 平安理财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七、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八、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平安理财决定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平安理财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平安理财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平安理财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平安理财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如有,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产品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平安理财将应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平安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十一、 平安理财有权依法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一、 产品概述
本理财产品为定期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
产品名称 |
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 |
产品代码 |
XQHAGS01202003 |
产品管理人 |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 |
产品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
销售服务机构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销售服务机构”。管理人有权增加其他销售服务机构,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
产品登记编码:Z7003320000042,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产品 |
募集方式 |
公开募集 |
运作方式 |
定期开放式,投资者可以按照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认(申)购或者赎回理财产品。 |
产品风险评级 |
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平安理财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 |
目标客户 |
本理财产品向有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目标客户范围,如有调整,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平安理财建议:二级(中低)风险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购买。 |
发行规模 |
下限不低于3亿元,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如本理财产品自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产品计划成立日之前,理财产品认购金额未达3亿元,平安理财有权宣布该理财产品不成立。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产品管理人有权结束认购/申购,停止接受认购/申购申请。 管理人有权调整发行规模上限和下限,具体发行规模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
认购/申购起点 |
认购起点金额1元人民币,以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
投资者单笔认/申购上限为3亿元,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3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理财产品份额 |
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份。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
业绩比较基准 |
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15%。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平安理财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
理财产品费用 |
1.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率不超过0.50%/年。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 位以后四舍五入。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不超过0.50%/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不超过0.03%/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4.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开户费、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5.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6.其他费用: 本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费率为0。 |
本金及理财收益(如有,下同) |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本理财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在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的费用和税款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认购期 |
2020年12月22日9:30 - 2020年12月28日15:00(不含),平安理财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
认购登记日 |
2020年12月29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认购登记日以平安理财实际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成立日 |
2020年12月29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到下一个交易日)。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平安理财实际公告为准。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成立公告。 |
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 |
本理财产品为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实际到期日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终止 |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产品终止事件的,本理财产品有可能终止。 |
理财产品终止日 |
指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终止之日。 |
开放日 |
本理财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约为6个月,开放日为本投资周期结束日。当期赎回申请、申购申请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计算,并于开放日后第2个交易日进行确认。平安理财有权调整开放日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
认/申购、赎回 渠道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APP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 |
申购、赎回方式 |
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7个交易日(含开放日)首日9:30(含)起至开放日17:00(不含)止,为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期,投资者可以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17:00(不含)前允许撤单,平安理财有权拒绝受理超过开放日17:00(不含)的申请。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赎回资金将于份额确认日后的3个交易日内转入投资者账户。详细内容见“四、交易规则”。 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平安理财的公告为准。 |
申购、赎回确认日 |
产品开放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为申购、赎回的份额确认日。 |
工作日 |
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
估值日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在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平安理财每周进行公告。 |
提前终止 |
平安理财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实际投资情况终止本理财产品,并至少于终止前5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原则上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如有延期,将在本说明书约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 |
巨额赎回 |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净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 |
税款 |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追索条款 |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平安理财将首先按照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偿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平安理财将在收到索赔获得的资金后5个交易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相关投资者进行支付。 |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其他规定 |
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产品开放日、提前终止日等日期,平安理财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 认购登记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赎回交易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赎回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若平安理财提前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清算期逢节假日顺延。 发生暂停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宣布不成立等情形时,平安理财将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如果因发生前述情形导致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平安理财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平安理财将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条款进行修改。平安理财对于产品条款的修改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说明书约定开设临时开放期,以供投资者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二、 产品投资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上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占比不低于5%;银行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比例不高于4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9%;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本理财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非因平安理财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平安理财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三、 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服务机构
1. 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平安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单笔认购上限等要素;
(5)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产品合同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 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 销售服务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调查、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理财产品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 交易规则
1. 理财产品认购
1) 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份”为单位,1元人民币为1份。
2) 认购期:2020年12月22日9:30 - 2020年12月28日15:00(不含),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APP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参与认购。
3) 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撤单。
4) 认购份额:在认购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1元的整数倍。
5) 单笔认购上限: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3亿元,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6)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3亿元(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本理财产品金额达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接受超出该上限的认购申请,但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也可予以受理。
7) 平安理财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平安理财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平安理财的确认为准。平安理财在认购登记日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视为投资者的申请交易成功。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2. 申购/赎回期、开放日及交易时段
1) 开放日:本理财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约6个月,每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和结束日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平安理财公告为准,开放日为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
2) 投资周期:本理财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约6个月,产品成立日为2020年12月29日。第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结束日为2021年6月22日,平安理财将在下一个申购、赎回期首日前公布下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和结束日,后续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上一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如投资周期内的某个结束日为非交易日的,则该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3) 申购、赎回期: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7个交易日(含开放日)首日9:30(含)起至开放日17:00(不含)止为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期。投资者可以在申购、赎回期提交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详见“5.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4) 申购、赎回的份额确认日:产品开放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为申购、赎回的份额确认日。
5) 申购、赎回申请在开放日17:00(不含)前允许撤单,平安理财有权拒绝受理超过开放日17:00(不含)的申请。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赎回资金将于份额确认日后的3个交易日内转入投资者账户,赎回份额确认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
6) 平安理财有权调整开放日,如有变更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3. 申购及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份额确认日确认的申购、赎回申请以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平安理财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平安理财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平安理财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的开放日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份额。
4) 平安理财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申请,如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5) 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份额确认日后的3个交易日内转入投资者账户。
6) 平安理财有权更改上述规则,但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5个交易日在销售服务机构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平安理财将按照新规则开始实施日上一交易日净值确认,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的3个交易日内到账,赎回交易确认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4.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和金额要求
1) 平安理财在申购、赎回份额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或扣除份额。
2)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3) 投资者为首次参与申购的,申购资金起点为1元人民币,以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4) 单笔申购上限:投资者单笔申购上限为3亿元。如发生超额申请,平安理财有权拒绝超过单笔申购上限的申请,但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也可予以受理。对于平安理财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5) 投资者为已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每个投资周期赎回最低份额为0.01份,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
6) 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份额不得低于0.01份。
5.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1) 产品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按截位法保留2位小数)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理财产品,假设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1.000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数=100,000.00÷1.0000=100,000.00份
2) 理财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开放日当天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以上金额按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100,000.00份产品份额决定赎回,假设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1.1000元,
赎回金额=100,000.00×1.1000=110,000.00元
3)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期理财产品财产总值–本期理财产品财产负债(包含理财产品各项费用及税款)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期理财产品总份额
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理财产品财产承担。
4) 完整投资周期案例
某投资者于2020年12月25日认购100,000.00元本理财产品,2020年12月29日确认份额。成立日产品净值为1.0000,投资者认购份数为100,000.00÷1.0000=100,000.00份。
情景一(投资满一个投资周期)
投资者于2021年6月17日提交赎回申请。产品开放日为2021年6月22日,开放日产品净值为1.0100,平安理财于2021年6月24日确认其赎回,投资者赎回份额对应价款为100,000.00×1.0100=101,000.00元。
投资者于2021年6月29日前到账资金101,000.00元。
情景二(投资满两个投资周期)
投资者在第一投资周期未提交赎回申请,持有份额自动投资至下一投资周期。
假定第二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为2021年12月24日(实际日期以平安理财公告的第二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为准),投资者于2021年12月22日提交赎回申请。产品开放日为2021年12月24日,开放日产品净值为1.0200,平安理财于2021年12月28日确认其赎回,投资者赎回份额对应价款为100,000.00×1.0200=102,000.00元。投资者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账资金102,000.00元。
情景三:(投资负收益)
投资者于2021年6月17日提交赎回申请。产品开放日为2021年6月22日,开放日产品净值为0.9996,平安理财于2021年6月24日确认其赎回,投资者赎回份额对应价款为100,000.00×0.9996=99,960.00元。
投资者于2021年6月29日前到账资金99,960.00元。
以上情景中涉及的日期、净值、份额均基于假设,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实际收益或损失。
6.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平安理财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 发生本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形时,平安理财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平安理财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平安理财将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7.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本理财产品默认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为取消,即当申购、赎回期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按照预约的先后顺序兑付投资者当期可赎回份额,剩余份额赎回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默认处理方式及赎回申请份额进行调整。
五、 产品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每周进行公告。
3. 估值方法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成本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否则,则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如本组合持有的债券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3)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估值
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认可的估值模型和参数处理模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4)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或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5) 投资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 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 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管理人根据合理判断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3) 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的基金收益。
4) 以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份额估值的,若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与本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6)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所投资产价值时;
(3) 占理财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六、 产品费用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产品固定管理费、产品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
(1) 产品固定管理费
产品固定管理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具体固定管理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E×固定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2) 产品托管费
产品托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3%年费率计提。具体托管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E×产品托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3) 产品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具体销售服务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5) 其它费用
除产品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之外的产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相关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6)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日不计提费用。
2. 认/申购费、赎回费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申购费、赎回费。
3. 费用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七、 产品收益分配
1. 收益的构成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包括: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净收益是收益扣除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该收益的构成不代表投资者一定可以获得收益。
2. 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2) 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投资周期内涉及收益分配的,具体分配规则以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 风险示例
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容易受到企业信用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八、 产品终止和清算
1. 出现以下情况,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产品合同约定等需要终止产品的;
2) 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的;
3)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合同约定事项的;
4)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实际投资情况、产品运营情况等认为需要终止产品的。
2. 理财产品清算程序:
1) 理财产品终止情形出现时,由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产品进行清算;
2) 对理财产品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理财产品到期报告;
5) 对理财产品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将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债务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如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平安理财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九、 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平安理财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
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客户权益须知》,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平安理财授权平安银行的官方网站、APP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将通过前述网站、APP进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如有新增授权的信息披露场所,将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该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管理人有权仅向本理财产品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 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情形的,平安理财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或比例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平安理财将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平安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可能在本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平安理财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4) 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平安理财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平安理财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平安理财将在该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平安理财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到期公告。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1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平安理财决定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授权进行信息披露的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 风险揭示
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十一、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平安理财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 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 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平安理财有权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平安理财损失,投资者应赔偿平安理财损失。
(3)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安理财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协议违约
(1)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平安银行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协议,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平安理财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 理财产品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协议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届时该仲裁机构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3. 保密信息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十二、 特别提示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平安理财之间的理财产品协议。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销售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销售协议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有投资经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理财经理或投资者经理咨询。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平安理财负责解释。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向销售服务机构进行咨询或投诉。平安银行作为销售服务机构的,投资者可通过95511转3(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官网:http://bank.pingan.com、口袋银行APP、个人网银“在线客服”入口)、callcenter@pingan.com.cn(服务邮箱)等方式或通过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平安银行受理您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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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已阅读并领取《平安理财-新启航半年定开3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共22页,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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