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投资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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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28
  • 理财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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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及于2017年6月30日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届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银行”或“我行”)将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管理的包括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税收入,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从资管产品资产中支付,同时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纳税申报。由此,可能导致部分资管产品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或将略有降低。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我行将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同时也会积极反映有利于投资者的政策诉求。如后续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我行将及时根据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切实履行资产管理人的职责。
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平安银行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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