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安理财部分产品销售文件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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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7
  • 理财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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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按照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 《关于平安银行部分理财产品变更管理人的公告(第【12】批)》(以下简称《公告》),部分产品管理人将于【2022】年【7】月【2】日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现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人对部分产品(详见附件产品清单)《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主要变更见下文,变更后内容详见附件《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将更新适用管理人更新发布的《客户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及《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主要变更如下:

一、 将《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中“理财产品协议” 、产品合同统一表述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含《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二、《产品说明书》警示框调整部分表述及增加相关条款:

修改后:“

一、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不承诺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承诺最低收益。

二、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三、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承诺其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其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投资者将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四、 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五、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请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内容,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六、 平安理财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七、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八、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平安理财决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平安理财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平安理财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平安理财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平安理财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如有,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产品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平安理财将应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平安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

十一、平安理财有权依法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三、规范第一部分“产品概述”条款,修改后如下:

产品管理人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

销售服务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服务机构”。管理人有权增加其他销售服务机构,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理财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募集方式

公开募集

运作方式

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认(申)购或者赎回本理财产品。

产品风险评级

二级(中低)风险(本产品风险评级为平安理财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产品风险评级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风险评级结果为准。

目标客户

本理财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目标客户范围,如有调整,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平安理财建议:二级(中低)风险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购买。

发行规模

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管理人有权结束认/申购,停止接受认/申购申请。

管理人有权调整发行规模上限和下限,具体发行规模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申购起点

本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以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本理财产品申购起点金额为1元人民币,以0.0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单笔认/申购上限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申购上限。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管理人不得接受客户购买并持有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理财产品份额

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份。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将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投资策略以信用债配置为主,辅利率债波段操作、久期调整,获得较高的收益弹性空间,运用多资产、多策略以增厚收益,根据各类资产历史回测表现和各类属资产配置比例,结合产品投资期限计算本产品收益分布概率,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平安理财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布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后产品说明书不同步修订,请投资者及时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取本理财产品最新业绩比较基准情况。

理财产品费用

1.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率不超过【0.30%/年。具体固定管理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 位以后四舍五入。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不超过【0.30%/年。具体销售服务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不超过【0.04%/年。具体托管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4.其他(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5.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详细内容请见“六、产品相关费用”。

6.其他费用: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

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实际到期日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理财产品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产品终止事件的,本理财产品有可能终止。

理财产品终止日

指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终止之日。

开放日

……开放日如遇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或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对本理财产品临时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除外。

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规则的设置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申购、赎回

渠道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APP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

投资周期和投资结束日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单笔产品份额自认/申购份额申请对应的开放日T日起(对于认购的份额T日指产品成立日),每N[1]个自然日为一个投资周期,即该笔认/申购的投资结束日为T+N个自然日。若该笔认/申购份额的投资结束日为非开放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由于投资结束日为非开放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等原因,每个投资周期实际上可能长于N个自然日。具体以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申购、赎回方式

每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上一开放日1500(含)至本开放日1500(不含)提交的申购申请,视为本开放日的申购申请,管理人以本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进行确认;本开放日1500(含)至下一开放日1500(不含)提交的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申请,管理人以下一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进行确认。

每笔申购申请在对应开放日的1500前允许撤单,管理人有权拒绝受理超过对应开放日1500的申购撤单申请。

每笔认/申购份额在份额确认后至所在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1500(不含)前,投资者可以对其持有的份额提交预约赎回申请,预约赎回申请将在该投资结束日后下一交易日以该投资结束日的产品份额净值进行确认(若投资结束日为非开放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开放日)。预约赎回申请在该投资结束日1500前可以撤销,管理人有权拒绝受理晚于投资结束日1500的赎回撤单申请。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份额确认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转入投资者账户。详细内容见“四、产品交易规则”。

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申购、赎回份额确认日

指申购、赎回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日,即申购申请对应开放日后下一交易日,以及赎回申请所在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后下一交易日。

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确认日。

自动再投资

本产品对未收到赎回申请的产品份额执行自动再投资。即每个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1500(不含)前,投资者未申请赎回的产品份额将默认进行再投资,以该投资结束日为起点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工作日

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在每个交易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平安理财按规定在不晚于估值日后的第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净值公布频率。

提前终止

平安理财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实际投资情况终止本理财产品,并至少于终止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原则上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如有延期,将在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

税款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追索条款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平安理财将首先按照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偿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索赔,平安理财将在收到索赔获得的资金后5个交易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相关投资者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

指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他规定

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产品开放日、提前终止日等日期,平安理财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

认购登记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赎回交易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赎回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若平安理财提前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清算期逢节假日顺延。

发生暂停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宣布不成立等情形时,平安理财将按照本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如果因发生前述情形导致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平安理财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平安理财将及时恢复认购/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修订第四部分“产品交易规则”为“交易规则”,修改后如下:

1.理财产品认购

1)  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份”为单位,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2)  认购期:……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APP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参与认购

3)  认购撤单:认购期内允许撤单。

4)  认购份额:在认购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起点金额为1万元,超出首次认购起点金额部分需为1元的整数倍。

5)  单笔认购上限:……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6)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不得接受客户购买并持有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7)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平安理财的确认为准。平安理财在认购登记日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视为投资者的申请交易成功。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2.申购/赎回期、开放日及交易时段

1)  开放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周二为理财产品的开放日。若开放日为非交易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或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对本产品临时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除外。平安理财有权调整开放日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2)  投资周期:本产品成立后,单笔产品份额自认/申购申请对应的开放日T日起(对于认购的份额T日指产品成立日),每N个自然日为一个投资周期,即该笔认/申购份额的投资结束日为T+N个自然日,若该笔认/申购份额的投资结束日为非开放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由于投资结束日为非开放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等原因,每个投资周期实际上可能长于N个自然日。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  申购方式:每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上一开放日1500至本开放日1500(不含)提交的申购申请,视为本开放日的申购申请,管理人以本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进行确认;本开放日1500至下一开放日1500(不含)提交的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申请,管理人以下一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进行确认。每笔申购申请在对应开放日的1500前允许撤单,平安理财有权拒绝受理超过对应开放日1500的申购撤单申请。申购份额的确认,详见“6.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4)  赎回方式:每笔认/申购份额确认后至所在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1500(不含)前,投资者可以对其持有的份额提交预约赎回申请,预约赎回申请将在该投资结束日后下一交易日进行确认。预约赎回申请在该投资结束日1500前可以撤销,管理人有权拒绝受理晚于投资周期结束日1500的赎回撤单申请。赎回金额以该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的份额净值计算(若投资结束日为非开放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开放日),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份额确认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转入投资者账户。赎回份额确认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赎回金额的确认,详见“6.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5)  申购、赎回份额确认日:申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日为申购申请对应开放日后下一交易日,赎回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日为赎回申请所在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后下一交易日。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确认日。

6)  管理人有权设置临时开放期。如产品存续期间发生管理人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或其他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可通过临时开放期的设置为投资者办理赎回,该临时开放期的赎回机制不受说明书约定的申购赎回机制的影响。

3.      申购及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份额确认日确认的申购、赎回申请以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平安理财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的开放日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份额。

4)  平安理财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申请,如申购或赎回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7、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或发生以下“8、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5)  自动再投资:本产品对未收到赎回申请的产品份额执行自动再投资。即每个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1500前,投资者未申请赎回的产品份额将默认进行再投资,以该投资结束日为起点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6)  平安理财有权更改上述规则,但最迟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交易日在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网站、营业网点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平安理财将按照新规则开始实施日上一交易日净值确认,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份额确认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转入投资者账户,赎回份额确认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投资者在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4.申购、赎回的确认和金额要求

1) 平安理财在申购、赎回份额确认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或扣除份额。

2)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或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站进行成交查询。

3) 投资者参与申购的,首次申购起点金额为1元人民币,以0.0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4) 单笔申购上限:……平安理财有权拒绝超过单笔申购上限的申请。对于平安理财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申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5)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收益分配、净值波动等被动超上限的情形除外)。管理人不得接受客户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6) 投资者为已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每个投资周期赎回最低份额为0.01份,最低申购金额为0.01元人民币。

7) 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份额不得低于0.01份。

5.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

6.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1)  理财产品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份额以开放日当天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理财产品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理财产品,假设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为1.000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数=100,000.00÷1.0000100,000.00

2)  理财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赎回申请所在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申请所在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理财产品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100,000.00份产品份额决定赎回,假设赎回申请所在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1000110,000.00

3)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财产总值理财产品财产负债(包含理财产品各项费用及税款)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总份额

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理财产品财产承担。

7.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平安理财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C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D投资者申购超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

E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F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A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C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D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本理财产品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E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巨额赎回情形时。

F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平安理财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8.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A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且不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有权拒绝或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或者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定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管理人选择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延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C暂停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但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

D延缓支付:当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或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发生时,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选择延缓支付时,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当管理人决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应于具体措施实施后3个交易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管理人有权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并于实施前及时公告。

 

五、修订第五部分“产品估值方法”条款,修改后如下:

1.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在每个交易日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平安理财按规定在不晚于估值日后的第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单位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四舍五入。

3.      估值方法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2)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估值

1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4) 上市流通的公募基金的估值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6) 优先股的估值

优先股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无第三方估值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7)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8)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所投资产价值时;

(3) 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4) 占理财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5)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3)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

5.      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六、修订第六部分“产品相关费用”章节为“产品费用”,修改后如下:

1.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产品固定管理费、产品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产品固定管理费、产品托管费、产品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1) 产品固定管理费

产品固定管理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固定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交易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2) 产品托管费

产品托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产品托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交易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3) 产品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具体销售服务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销售服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交易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5) 其它费用

除产品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之外的产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相关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6)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日不计提费用。

1.    /申购费、赎回费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申购费、赎回费。

2.    费用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

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产品说明书变动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投资者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可能在本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平安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七、修订第七部分“投资收益及分配”章节为“产品收益分配”,修改后如下:

1.收益的构成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包括: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相关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净收益是收益扣除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该收益的构成不代表投资者一定可以获得收益。

2.      收益分配原则

1)  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2)  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投资周期内涉及收益分配的,具体分配规则以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3.      风险示例

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容易受到企业信用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对于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八、修订第十一部分“理财产品的终止和清算”章节为第八部分“产终止和清算”,内容如下:

1.出现以下情况,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等需要终止产品的;

2)  经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的;

3)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继续履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事项的;

4)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实际投资情况、产品运营情况等认为需要终止产品的。

1.      理财产品清算程序:

1)  理财产品终止情形出现时,由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产品进行清算;

2)  对理财产品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理财产品到期报告;

5)  对理财产品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2.      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本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全部变现,将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债务,按照“四、交易规则”中约定的公式,计算各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并以各类份额资产净值为限,按照各投资者持有该类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如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平安理财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由管理人或第三方垫付的费用等,下同)后,参考“四、交易规则”中约定的公式,计算各类份额对应的可分配资产净值,并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占该类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后,参考“四、交易规则”中约定的公式,计算各类份额对应的剩余可分配资产净值,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占该类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

 

九、修订“信息披露”条款,修改后如下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平安理财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

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s://wm.pingan.com)、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官方网站或APP或营业网点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将通过前述指定信息披露渠道进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如有新增授权的信息披露场所,将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第2个交易日内,披露该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管理人有权仅向本理财产品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 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情形的,平安理财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或比例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平安理财将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平安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可能在本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平安理财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 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应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并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需进行其他临时性信息披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4) 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平安理财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平安理财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平安理财将在该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平安理财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理财产品到期公告。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1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平安理财决定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授权进行信息披露的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修订“风险揭示”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不对本金和收益提供保证承诺,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现修改为

“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十一、修订“其他重要事项”章节为“其他重要事项说明”,修改后如下:

1.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平安理财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 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 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平安理财有权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平安理财损失,投资者应赔偿平安理财损失。

(3)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安理财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违约

(1)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平安银行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平安理财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 理财产品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4)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引起的或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的,包括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保密信息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十二、修订“特别提示”条款,修改后如下: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财富-28天成长2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针对所有投资者: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投资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投资协议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平安理财负责解释。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协议书》披露的方式进行咨询或投诉。”

 

十三、《风险揭示书》中补充特别提示说明,修改后如下: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属于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本《风险揭示书》所列风险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其产品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平安理财建议: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十四、修订《风险揭示书》中“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表述,修改后如下: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如投资组合发生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本理财产品设置不同份额,不同份额的目标客户、交易规则、业绩比较基准及理财产品费用(如销售服务费等)等要素可能有所不同,详见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本理财产品不同份额的份额净值可能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客户的最终实际收益。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前请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条款。

 

十五、修订《风险揭示书》中“2.利率风险”表述,修改后如下:

利率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市场利率波动,该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可能面临市值下降的风险。

 

十六、修订《风险揭示书》中“4.流动性风险”项下“(1)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安排”部分表述,修改后如下: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本理财产品每N个自然日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申购、赎回期内办理赎回申请。由于投资结束日为非开放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等原因,每个投资周期实际上可能长于N个自然日。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前,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份额无法变现;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请投资者提前做好资金安排。除外部不可抗力及市场交易安排等情形,提示投资者重点关注以下可能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一是投资者申购超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

二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三是《产品说明书》约定暂停估值情形时。

四是本理财产品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巨额赎回情形。即本理财产品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10%时。

具体措施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四部分 “四、交易规则”。

 

十七、修订《风险揭示书》中“6.再投资风险”表述,修改后如下:

由于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实际投资情况、产品运营情况等因素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因市场利率下滑,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十八、修订《风险揭示书》中“7.信息传递风险”表述,修改后如下:

产品份额净值、产品提前终止、产品清算等事项,平安理财按照《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平安理财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平安理财。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平安理财联系方式变更的,平安理财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九、修订《风险揭示书》中“12.信用风险”表述,修改后如下: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金损失,该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如有),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十、修订《风险揭示书》中“14.关联交易风险”表述,修改后如下: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托管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投资运作中也可能出现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若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有偏差、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准确,或关联交易受监管政策影响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发行终止、无法成立、提前终止或本金收益损失等风险。

 

二十一、修订《风险揭示书》中“16.特定投资标的风险”表述,修改后如下: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 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具有局限性,较难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 因此面临一定投资风险。

G 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或相关主体出现违约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或)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理财产品财产可能遭受损失或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投资收益。

3)投资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时,可能面临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风险

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4)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收益互换、债券借贷、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后将可能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政策风险是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本理财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是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金融衍生品中的约定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5)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的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保本保收益。结构性存款通常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境内外债券、股票、商品、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与表现挂钩,在承担挂钩标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投资收益。本理财产品将谨慎进行结构性存款的投资,但仍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挂钩的境内外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经济趋势的影响,其波动存在不确定性。本理财产品投资结构性存款的实际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面临交易对手银行及其关联方的信用风险,包括无力偿付或未履行该结构性存款相关义务(含支付义务)的风险。在发生极端信用风险事件情况下,如被宣告破产等,本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将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无任何收益并损失全部本金,同时结构性存款挂钩的标的如果出现信用违约,结构性存款的本金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C 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如挂钩特定债券或债券指数,可能因相关利率变动而导致产品收益发生变化,因而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

D 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如挂钩境外证券资产,可能面临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

E 衍生品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所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杠杠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

6)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优先股。本理财产品如投资于优先股,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优先股价格和流动性变动的风险。

 

二十二、《风险揭示书》中补充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产品信息,独立做出购买决定:

《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和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二十三、修订《风险揭示书》中“确认函”部分表述,修改后如下:

投资者在此声明: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平安财富-28天成长2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与上列《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为销售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充分了解履行上述销售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投资者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投资者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投资者充分了解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投资者声明平安理财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投资者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在此确认: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本人已充分认识叙做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及上述条款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请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字:

本投资者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及全部销售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变更的开始生效时间为【2022】年【7】月【2】日(含),针对上述事项如有疑问,可通过955113(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官网:http://bank.pingan.com、口袋银行APP、个人网银在线客服入口或数字口袋APP、企业网银在线客服入口)、callcenter@pingan.com.cn(服务邮箱)、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平安理财官方网站(https://wm.pingan.com)或平安理财客户服务邮箱Pawm_kf@pingan.com.cn等方式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2620


 

 

附件:产品清单

 

产品登记编码

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

Z7003322000066

DK1LK180002

平安财富-28天成长2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Z7003322000068

DK6LK180008

平安财富-98天成长1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Z7003322000069

DK8LK180009

平安财富-98天成长2号(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1] 此处为示例,各产品具体最短持有期限以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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