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天天成长3号现金类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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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9
  • 理财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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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4号)等相关规定,以及考虑到优化客户服务等因素,管理人对“平安理财-天天成长3号现金管理类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主要变更见下文,变更后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将适用管理人更新发布的《客户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及《代理销售协议书》(如有)。《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主要变更如下:

一、 《产品说明书》

1、修订第一部分“产品概述”中 巨额赎回”条款,并在最后增加“其他释义”,修改后表述为:

巨额赎回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本理财产品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其他释义

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2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2、第一部分“产品概述”中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3、第一部分“产品概述”中“ 理财产品费用(年化)”条款删除以下内容:

管理人因份额分类调整费率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4、规范第二部分“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部分条款:

1)原第(三)部分“投资限制”中“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条款移至第(二)部分“投资范围”项下。

2)增加第(三)部分“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说明书的约定。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修订原第(三)部分“投资限制”有关表述,修改后表述为:

 (四)投资限制

1.本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2.持续保持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

3.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4.本产品不得投资于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同业存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5.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6.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持有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第1条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5、修订第五部分“交易规则”的“巨额赎回限制”条款,修改后表述为:

 9.巨额赎回限制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本理财产品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部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满足全部投资者赎回申请且不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暂停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但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

3)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有权拒绝或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管理人选择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延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延缓支付:当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或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发生时,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选择延缓支付时,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当管理人决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应于具体措施实施后,3个交易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管理人有权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放式,并于实施前及时公告。”

6、修订第五部分“交易规则”的“10.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有关条款,修改后的表述为:

 10.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C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处于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估值时。

D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E 投资者申购超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

F 当本理财产品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时。

G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A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

C连续三个开放赎回日累计日终净赎回份额超过该连续三个开放赎回日的首个开放赎回日上一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20%

D 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E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巨额赎回情形时。

F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平安理财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7、第八部分“产品费用”中 2.费用调整”条款删除以下内容:

管理人因份额分类调整费率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8、第九部分“风险揭示”中增加以下内容:

 本理财产品可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已约定的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暂停认购/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外,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运用其他监管允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认购/申购和赎回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应对措施。

管理人可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暂停认购/申购、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申购。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新增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

B.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设置赎回上限。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或者投资者完成赎回时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不同,或者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暂停理财产品估值。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运用的其他措施。

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应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并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9、第十一部分“信息披露”中修订以下内容:

1)“1.信息披露的渠道”修订为:

平安理财官方网站(https://wm.pingan.com)及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官方网站或APP或营业网点等) 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将通过前述网站、APP进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如有新增授权的信息披露场所,将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2)“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应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并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 修订《风险揭示书》中 “流动性风险”有关内容,修订后的表述为:

 4.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产品存续期间可能面临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在开放日,可能因达到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限制赎回情况,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并可能导致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二是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造成产品净值波动、投资者承担赎回成本、实际赎回金额下降或无法及时获取赎回款项的风险。

1)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除外部不可抗力及市场交易安排等情形,提示投资者重点关注以下可能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一是投资者申购超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

二是《产品说明书》约定暂停估值情形时;

三是本理财产品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巨额赎回情形。

具体措施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五部分“五、交易规则”。

2)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和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资产变现需求,保证理财产品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理财产品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理财产品管理人会按照理财产品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本理财产品持有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本理财产品的特定投资标的资产流动性风险,请参见本风险揭示书“二、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本次变更的开始生效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含),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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