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平安理财-月月成长固定收益类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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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7
  • 理财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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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4号)等相关规定,管理人对平安理财-月月成长固定收益类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代码:YYCZGS01200001)《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主要变更见下文,变更后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将更新适用管理人更新发布的《客户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及《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主要变更如下:

一、 《产品说明书》

1、修订第一部分“产品概述”中“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巨额赎回”条款,并在最后增加“其他释义”

修改前:“

单笔认/申购上限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单一投资者

持有上限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且管理人有权拒绝客户购买并持有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巨额赎回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赎回申请。

修改后:“

单笔认/申购上限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单一投资者

持有上限

……管理人不得接受客户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巨额赎回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本理财产品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其他释义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2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本理财产品遭遇大额认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2、规范第二部分“产品投资”部分条款:

1)增加第(二)部分“投资比例”,将“银行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优先股投资比例不高于5%”移至第(二)部分“投资比例”中,将“非因平安理财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平安理财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移至第(二)部分“投资比例”中。投资比例条款为:

“(二)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优先股投资比例不高于5%

非因平安理财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平安理财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2)增加第(三)部分“投资限制”, “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移至第(三)部分“投资限制”中。投资限制条款为:

“(三)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2、持续保持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

3、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4、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5、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不得达到净资产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6、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持有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第3条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修订第四部分“交易规则”的“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和金额要求”中“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条款:

1)理财产品认购

修改前:

1)单笔认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2)认购期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认购期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认购期内,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金额达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接受超出该上限的认购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客户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修改后:

1)单笔认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2)认购期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管理人不得接受客户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和金额要求

修改前:

1)单笔申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2)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本理财产品金额达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接受超出该上限的认购申请。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管理人有权拒绝客户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修改后:

1)单笔申购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2)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管理人不得接受客户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申购申请。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拒绝或受理。”

4、修订第四部分“交易规则”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修改前:

发生下列情况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平安理财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  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  当前一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可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或者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形时,平安理财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平安理财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平安理财将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修改后: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C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D 投资者申购超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E 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F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A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D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E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本理财产品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F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巨额赎回情形时。

G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平安理财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5、修订第四部分“交易规则”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修改前: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本理财产品默认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为取消,即当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按照提交赎回申请的先后顺序兑付投资者当期可赎回份额,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份额的赎回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默认处理方式及赎回份额进行调整。

修改后:“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本理财产品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A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且不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有权拒绝或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或者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定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管理人选择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延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C暂停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但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

D延缓支付:当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或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发生时,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选择延缓支付时,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当管理人决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应于具体措施实施后3个交易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管理人有权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并于实施前及时公告。

6、修订第五部分“估值方法”中 “暂停估值”的情形

修改前:“

(1) 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价值时;

(3) 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

1)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价值时;

3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4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3)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

7、 第九部分“信息披露”中“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条款增加:

 3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应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并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8、第十部分“风险揭示”中增加“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理财产品可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已约定的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暂停认购/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外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运用其他监管允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认购/申购和赎回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应对措施。

管理人可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暂停认购/申购、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申购。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新增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

B.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设置赎回上限。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或者投资者完成赎回时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不同,或者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     暂停理财产品估值。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     收取短期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理财财产。在此情形下,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实际赎回金额可能少于按照赎回申请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的赎回金额。若实施收取短期赎回费措施,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

E.摆动定价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运用的其他措施。若实施摆动定价措施,管理人应于3个交易日内告知本理财产品的相关投资者

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应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并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 修订《风险揭示书》中第4部分“流动性风险”条款:

修改前:

“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本理财产品设置一定的投资周期,在每个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前,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份额无法变现,由于投资结束日为非开放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等原因,每个投资周期实际上可能长于N[1]个自然日。每个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1500(不含)前投资者未申请赎回的份额将以该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为起点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请投资者做好资金安排,具体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赎回申请。此外,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净值波动的风险。”

修改后:

“流动性风险:在产品存续期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可能面临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投资者不能随时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在本产品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日,投资者不得赎回;二是在开放日,可能因达到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限制赎回情况,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并可能导致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三是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造成产品净值波动、投资者承担赎回成本、实际赎回金额下降或无法及时获取赎回款项的风险。

1)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本理财产品设置一定的投资周期,在每个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前,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份额无法变现,由于投资结束日为非开放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开放日等原因,每个投资周期实际上可能长于N个自然日。每个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1500(不含)前投资者未申请赎回的份额将以该投资周期投资结束日为起点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请投资者做好资金安排,具体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除外部不可抗力及市场交易安排等情形,提示投资者重点关注以下可能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一是投资者申购超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

二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三是《产品说明书》约定暂停估值情形时。

四是本理财产品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巨额赎回情形。即本理财产品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10%时。

具体措施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四部分 “四、交易规则”。

2)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券、优先股、衍生品类金融工具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资产变现需求,保证理财产品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理财产品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理财产品管理人会按照理财产品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本理财产品持有的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本理财产品的特定投资标的资产流动性风险,请参见本风险揭示书“16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本次变更的开始生效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含),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2427

 



[1] 此处为示例,各产品具体投资周期以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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