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财-新启航(专享)半年定开15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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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2
  • 理财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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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为给投资者更好的投资体验,平安理财-新启航(专享)半年定开15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将主要进行如下变更(变更后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本次变更的开始生效时间为【2022】年【5】月【6】日(含当日,对具体条款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以另行约定的时间为准),若投资者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可于申购、赎回期【2022】年【4】月【22】日9:30(含)至【2022】年【5】月【5】日17:00(不含)提交本理财产品的赎回申请;若投资者未在前述申购、赎回期内提交赎回申请,则视为投资者同意本次所有变更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一、 将《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反洗钱等条款调整为“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

二、 《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业绩比较基准

A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3.95%

B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00%

C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05%

D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10%

本理财产品将不超过49%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不低于5%资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剩余资金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中债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AAA),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测算收益参考货币类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上述资产配置比例、测算收益,叠加杠杆策略、骑乘策略、久期策略等方式增厚收益,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现调整为:

业绩比较基准

A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3.95%

B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00%

C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05%

D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10%

本理财产品将不超过49%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不低于5%资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将根据市场情况将小于5%资金配置优先股,剩余资金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中债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AAA),优先股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优先股股息收益率,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测算收益参考货币类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上述资产配置比例、测算收益,叠加杠杆策略、骑乘策略、久期策略等方式增厚收益,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三、 《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投资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上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占比不低于5%;银行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比例不高于4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9%;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上述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2.      权益类资产包括优先股(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

3.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远期合约、掉期合约、互换合约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4.      投资于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占比不低于5%;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公开发行债券投资比例小于4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9%;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小于5%;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的占比合计小于5%;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四、 《产品说明书》五、产品估值方法-3.估值方法中增加7)优先股的估值8)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7)       优先股的估值

优先股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无第三方估值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8)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五、 《产品说明书》中九、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的渠道原表述为:

平安理财授权平安银行的官方网站APP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将通过前述网站、APP进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如有新增授权的信息披露场所,将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现调整为:

平安理财官方网站(https://wm.pingan.com)及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官方网站或APP或营业网点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将通过前述信息披露渠道进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如有新增授权的信息披露场所,将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六、 《风险揭示书》中“12.信用风险原表述为:

“1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金损失,该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现调整为:

“1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优先股、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金损失,该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若有),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 《风险揭示书》中 “16.特定投资标的风险-4)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特殊风险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后将可能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政策风险是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本理财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是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金融衍生品中的约定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远期合约、掉期合约、互换合约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后将可能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政策风险是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是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金融衍生品中的约定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由此本理财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投资收益。

八、 《风险揭示书》中“16.特定投资标的风险增加6)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特殊风险7)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以及8)投资于QDII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6)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本理财产品将谨慎进行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挂钩的境内外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经济趋势的影响,其波动存在不确定性。本理财产品投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面临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的信用风险,包括无力偿付或未履行该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相关义务(含支付义务)的风险。在发生极端信用风险事件情况下,如被宣告破产等,本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将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无任何收益并损失全部本金,同时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挂钩的标的如果出现信用违约,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本金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C 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如挂钩特定债券或债券指数,可能因相关利率变动而导致产品收益发生变化,因而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

D 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如挂钩境外证券资产,可能面临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

E 衍生品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所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杠杆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

特别提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保本保收益。结构性存款通常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境内外债券、股票、商品、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与表现挂钩,在承担挂钩标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投资收益。

7)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优先股。投资优先股除面临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及发行人经营等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

A 优先股具有补充资本的属性,在银行(发行人)资本充足率水平等指标触发转股条件时,存在强制转普通股的风险;

B优先股股息派发由发行人全权决定,不派息不构成违约,因此存在不能按时全额派息的风险;

C发行人可能在可赎回日决定不赎回优先股,因此存在赎回时间不可预期的风险。

8)投资于QDII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QDII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投资QDII资产管理产品除面临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自身风险及管理人风险外,还面临着以下风险:

A 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投资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净值表现。若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所投资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净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B 资金出境风险:QDII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负责办理理财产品委托财产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QDII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内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可能存在资金不能出境或如期出境进行投资的政策风险。

九、 除上述调整外,自【2022】年【4】月【22】日(含)起:

1.新增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为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机构,并相应更新《产品说明书》三、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服务机构中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

    2.增加全额赎回后再次申购的申购起点及追加金额规则相关条款:

“四、交易规则-4.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和金额要求

7)投资者全额赎回A份额后再次申购的,则A份额申购起点为1元,超过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投资者全额赎回B份额后再次申购的,则B份额申购起点为1万元,超过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投资者全额赎回C份额后再次申购的,则C份额申购起点为10万元,超过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投资者全额赎回D份额后再次申购的,则D份额申购起点为50万元,超过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8 管理人有权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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