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财-启航成长一年定开2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变更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为给投资者更好的投资体验,“平安理财-启航成长一年定开2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将主要进行如下变更。
除本变更公告第一条外,其他变更事项开始生效时间为2022年【3】月【5】日(含)。若投资者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可于申购、赎回期2022年【2】月【24】日9:30(含)至2022年【3】月【4】日17:00(不含)提交本产品的赎回申请;若投资者未在前述申购、赎回期内提交赎回申请,则视为投资者同意本次所有变更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一、 将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起点由“1万元人民币”调整为“1元人民币”;已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部分赎回后,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份额由“不得低于1万份”调整为“不得低于0.01份”;并将申购、赎回时间调整为“开放日前7个交易日(含开放日)首日9:30(含)至开放日17:00(不含)”。该调整事项自2022年【2】月【24】日(含)起生效。
二、 将《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适合投资者”调整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 一、 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
一、 销售服务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不承诺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承诺最低收益。 三、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承诺其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其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投资者将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四、 将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确认日由“开放后1个交易日”调整为“开放日后第2个交易日”。该调整不影响本次申购、赎回期【即2022年2月24日9:30(含)至2022年3月4日17:00(不含)】的确认时效,该次开放仍按照开放日后第1个交易日对申购、赎回申请的份额进行确认;该次之后的申购、赎回期按照“开放日后第2个交易日”对申购、赎回申请的份额进行确认。
五、 《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原表述为:
业绩比较基准 |
首个投资周期年化4%-4.4 %(扣除浮动管理费前)。本理财产品将不超过40%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不低于5%资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剩余资金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中债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AAA),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测算收益参考货币类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上述资产配置比例、测算收益,叠加杠杆策略、骑乘策略、久期策略等方式增厚收益,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
交易金额 |
认购起点金额1万元人民币,以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
最低持有份额 |
1万份 |
提前终止 |
管理人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实际投资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并至少于终止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终止后5个交易日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 |
巨额赎回比例 |
本产品巨额赎回比例为10%。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 |
浮动管理费 |
若投资者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折合当期收益率大于业绩比较基准上限,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部分的60%作为浮动管理费。 详细内容见“六、产品相关费用”。 |
其它费用 |
除产品认/申购赎回购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费用之外的产品费用,包括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相关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
追索条款 |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管理人将首先按照本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偿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索赔,管理人将在收到索赔获得的资金后7个交易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相关投资者进行支付。 |
现调整为:
业绩比较基准 |
首个投资周期年化4%-4.4 %(扣除浮动管理费前)。本理财产品将不超过49%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不低于5%资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将根据市场情况将小于20%资金配置优先股,剩余资金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中债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AAA),优先股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优先股股息收益率,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测算收益参考货币类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上述资产配置比例、测算收益,叠加杠杆策略、骑乘策略、久期策略等方式增厚收益,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
交易金额 |
认购起点金额1万元人民币,以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申购起点金额1元人民币,以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
最低持有份额 |
投资者为已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部分赎回后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份额不得低于0.01份。 |
提前终止 |
管理人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实际投资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并至少于终止前3个工作日进行公告。终止后5个交易日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 |
巨额赎回比例 |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赎回申请。 |
浮动管理费 |
在每个投资周期,若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折合当期收益率大于业绩比较基准上限,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上限部分的60%作为浮动管理费。 详细内容见“六、产品相关费用”。 |
其它费用 |
除理财产品所承担认申购和赎回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之外,包括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相关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
追索条款 |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则管理人将首先按照本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偿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索赔,管理人将在收到索赔获得的资金后5个交易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相关投资者进行支付。 |
六、 将《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反洗钱等条款调整为“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
七、 《产品说明书》中“三、产品投资范围”原表述为: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上述资产为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占比不低于5%;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的比例不高于40%;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在销售服务机构网站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1. 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收益凭证、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以上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49%。
2. 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发行的优先股等。以上资产的投资比例小于20%。
3. 以对冲风险为目的投资利率互换、远期合约、掉期合约、互换合约、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在直接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前,需先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以上资产的投资比例小于5%。
4. 投资于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占比不低于5%;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140%。
本理财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非因平安理财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平安理财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八、 删除《产品说明书》中“四、产品交易规则-1.理财产品认购-第6)款”:
“6)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成功后,认购款项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平安银行,该部分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认购登记日(含)止,平安银行按人民币活期利率为认购款项计息。”
九、 《产品说明书》中“四、产品交易规则– 2. 申购/赎回期、开放日及交易时段-第2)款”的原表述为:
2) “投资周期:本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约12个月,产品成立日为2020年2月19日。第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结束日为2021年2月18日,管理人将在下一个申购、赎回期首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下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和结束日,后续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上一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如投资周期内的某个结束日为非交易日的,则该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现调整为:
2) “投资周期:本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约12个月,产品成立日为2020年2月19日。第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结束日为2021年2月18日,管理人将在下一个申购、赎回期首日前公布下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和结束日,后续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上一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如投资周期内的某个结束日为非交易日的,则该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十、 《产品说明书》中“四、产品交易规则– 3. 申购及赎回的原则-第4)、6)款”的原表述为:
4) “管理人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申请,如申购或赎回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6) “管理人有权更改上述规则,但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交易日在销售服务机构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管理人将按照新规则开始实施日上一交易日净值确认,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的3个交易日内到账,赎回交易确认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投资者在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现调整为:
4) “管理人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如认购/申购或赎回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或“7.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6) “管理人有权更改上述规则,但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交易日在销售服务机构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申请赎回,管理人将按照新规则开始实施日上一交易日净值确认,赎回资金将于赎回交易确认成功后的3个交易日内到账,赎回交易确认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投资者在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十一、 《产品说明书》中删除“四、交易规则-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中“第4)款完整投资周期案例”。
十二、 《产品说明书》中“四、产品交易规则–6.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现调整为: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三、 《产品说明书》中“四、产品交易规则-7.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原表述为: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赎回日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上一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本产品默认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为取消,即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对超过巨额赎回比例的赎回申请确认失败。管理人有权调整巨额赎回比例。”
现调整为: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赎回申请。
(2) 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1) 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选择接受并确认部分赎回申请或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选择部分赎回时,对于该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按照该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对该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确认。
选择延缓支付时,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十四、 《产品说明书》中“五、产品估值方法-3、估值方法”原表述为:
“A.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B. 结构性存款的估值
结构性存款以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估值。
C.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 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2) 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 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D.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估值
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E. 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的资产
1) 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 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管理人根据合理判断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3) 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4) 所投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净值份额估值的,若投资的计划或基金于本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F.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现调整为: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 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2) 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 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3) 上市流通的公募基金的估值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 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 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5)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
1) 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 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6)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7) 优先股的估值
优先股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进行估值;无第三方估值的,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8)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9)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十五、 《产品说明书》中将“六、产品相关费用-1.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第2)、3)、5)款”费用计提由“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调整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十六、 将《产品说明书》中“其他费用”统一调整为:
“除理财产品所承担认申购和赎回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之外,包括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相关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十七、 《产品说明书》中“六、产品相关费用-2.费用调整”原表述为: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并以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现调整为: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事项变更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投资者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可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平安理财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十八、 《产品说明书》中“八、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3.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原表述为:
“依据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债务后,按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现调整为:
“依据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如本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将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本理财产品债务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如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平安理财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十九、 《产品说明书》中“九、信息披露”的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平安银行网站或平安银行口袋银行。本理财产品将披露以下信息:
1) 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2) 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3) 发行公告;
4) 重大事项报告;
5)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6)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7) 临时性信息披露;
8)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9) 管理人通过平安银行网站(即www.bank.pingan.com)或平安银行口袋银行于每周约定时间公布理财产品净值。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到期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本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平安理财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
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的官方网站、APP、营业网点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将通过前述网站、APP、营业网点进行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如有新增授权的信息披露场所,将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出现其他经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本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本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管理人有权仅向本理财产品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 发生管理人、托管人变更情形的,平安理财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或比例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平安理财将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平安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可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平安理财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4) 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平安理财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平安理财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平安理财将在该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平安理财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到期公告。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1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平安理财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平安理财决定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授权进行信息披露的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十、 《产品说明书》中“十一、其他重要事项-2.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违约-第3)款”的原表述为:
3)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现调整为:
3)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4) 由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引起的或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的,包括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一、 《产品说明书》中增加“十一、其他重要事项-3.保密信息”:
“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二十二、 《风险揭示书》中 “7.信息传递风险”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产品份额净值、产品提前终止、产品清算等事项,管理人将通过平安银行网站www.bank.pingan.com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投资者应及时登录平安银行网站或到平安银行营业网点查询。”
现调整为:
“对于产品份额净值、产品提前终止、产品清算等事项,管理人按照《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二十三、 《风险揭示书》中“12.信用风险”原表述为:
“1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金损失,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现调整为:
“1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优先股、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金损失,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十四、 《风险揭示书》中增加“13.估值风险”:
“13. 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但本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其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因此,在前述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本理财产品净值不能完全反映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当日净值的情形。”
二十五、 《风险揭示书》中“15.特定投资标的风险-(4)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特殊风险”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本理财产品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远期合约、掉期合约、互换合约等金融衍生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获得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后将可能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但依然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政策风险是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因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所导致;另一类是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是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金融衍生品中的约定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由此本理财产品可能遭受损失,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投资收益。”
二十六、 《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16.特定投资标的风险-(6)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特殊风险”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保本保收益。结构性存款通常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境内外债券、股票、商品、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与表现挂钩,在承担挂钩标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投资收益。本理财产品将谨慎进行结构性存款的投资,但仍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挂钩的境内外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经济趋势的影响,其波动存在不确定性。本理财产品投资结构性存款的实际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面临交易对手银行及其关联方的信用风险,包括无力偿付或未履行该结构性存款相关义务(含支付义务)的风险。在发生极端信用风险事件情况下,如被宣告破产等,本产品的本金与收益将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无任何收益并损失全部本金,同时结构性存款挂钩的标的如果出现信用违约,结构性存款的本金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C 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如挂钩特定债券或债券指数,可能因相关利率变动而导致产品收益发生变化,因而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
D 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如挂钩境外证券资产,可能面临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
E 衍生品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所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杠杆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本理财产品将谨慎进行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挂钩的境内外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经济趋势的影响,其波动存在不确定性。本理财产品投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实际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面临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的信用风险,包括无力偿付或未履行该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相关义务(含支付义务)的风险。在发生极端信用风险事件情况下,如被宣告破产等,本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将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无任何收益并损失全部本金,同时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挂钩的标的如果出现信用违约,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本金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C 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如挂钩特定债券或债券指数,可能因相关利率变动而导致产品收益发生变化,因而面临利率波动的风险;
D 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的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如挂钩境外证券资产,可能面临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
E 衍生品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等结构性投资产品所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杠杆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
特别提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保本保收益。结构性存款通常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境内外债券、股票、商品、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与表现挂钩,在承担挂钩标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投资收益。”
二十七、 《风险揭示书》“16.特定投资标的风险”中增加 “(7)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8)投资于QDII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以及“(9)投资于收益凭证的风险”:
“(7)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投资优先股。投资优先股除面临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及发行人经营等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
A 优先股具有补充资本的属性,在银行(发行人)资本充足率水平等指标触发转股条件时,存在强制转普通股的风险;
B优先股股息派发由发行人全权决定,不派息不构成违约,因此存在不能按时全额派息的风险;
C发行人可能在可赎回日决定不赎回优先股,因此存在赎回时间不可预期的风险。
(8)投资于QDII资产管理产品的特殊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通过QDII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境外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投资QDII资产管理产品除面临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自身风险及管理人风险外,还面临着以下风险:
A 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投资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净值表现。若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所投资的QDII资产管理产品净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B 资金出境风险:QDII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负责办理理财产品委托财产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QDII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内的购汇和资金出境事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可能存在资金不能出境或如期出境进行投资的政策风险。
(9)投资于收益凭证的风险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包含收益凭证,如投资于收益凭证,则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 市场风险。收益凭证本金和收益的偿付挂钩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和商品等,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B 信用风险。收益凭证通常以证券公司的信用发行,在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可能发生解散、破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等情形,存在本金和收益无法偿付的风险;
C 操作风险。由于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不合规或者外部事件等原因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D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存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E 其他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收益凭证,还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政策法律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情形而导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