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财-新启航(专享)三个月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变更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业务需要,管理人对“平安理财-新启航(专享)三个月定开2号人民币净值型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主要变更具体见下文,详见《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并将更新适用管理人更新发布的《客户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及《代理销售协议书》。
本次变更的开始生效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含),若投资者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可于申购、赎回期【2021】年【10】月【12】日9:30(含)至【2021】年【10】月【20】日17:00(不含)提交本理财产品的赎回申请;若投资者未在前述申购、赎回期内提交赎回申请,则视为投资者同意本次所有变更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一、 《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要素”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目标客户 |
本理财产品向有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目标客户范围,如有调整,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平安理财建议:二级(中低)风险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购买。 |
业绩比较基准 |
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05%。本理财产品根据非标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标准化资产投资收益测算,参考产品资产配置方案比例加权平均计算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平安理财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
巨额赎回 |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理财产品净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 |
现调整为:
目标客户 |
本理财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目标客户范围,如有调整,以平安理财公告为准。 平安理财建议:二级(中低)风险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购买。 |
业绩比较基准 |
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4.05%。本理财产品将不超过49%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将不低于5%资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剩余资金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管理人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测算收益参考同等期限的中债中短期票据到期收益率(AAA),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测算收益参考货币类产品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上述资产配置比例、测算收益,叠加杠杆策略、骑乘策略、久期策略等方式增厚收益,扣除相关税费成本后,综合得出本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
巨额赎回 |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赎回申请。 |
二、 《产品说明书》中“四、交易规则-3.申购及赎回的原则-第4)点”原表述为:
“4)平安理财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申请,如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现调整为:
“4)平安理财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如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或发生以下“6、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或“7.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三、 《产品说明书》中“四、交易规则-7.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原表述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本理财产品默认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为取消,即当申购、赎回期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按照预约的先后顺序兑付投资者当期可赎回份额,剩余份额赎回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默认处理方式及赎回申请份额进行调整。”
现调整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理财有权接受或拒绝赎回申请。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选择接受并确认部分赎回申请或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选择部分赎回时,对于该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按照该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对该申购、赎回期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确认。
选择延缓支付时,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四、 《产品说明书》中“五、产品估值方法”原表述为:
1.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每周进行公告。
3. 估值方法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成本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否则,则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如本组合持有的债券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3)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估值
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认可的估值模型和参数处理模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4)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或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5) 投资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 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 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管理人根据合理判断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3) 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的基金收益。
4) 以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份额估值的,若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与本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6)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所投资产价值时;
(3) 占理财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现调整为:
1. “ 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每周进行公告。
3. 估值方法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1)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2)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3) 上市流通的公募基金的估值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5)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
1)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6)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
(7)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所投资产价值时;
(3) 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产品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五、 《产品说明书》中“十二、特别提示”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有投资经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六、 《风险揭示书》中部分条款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属于定期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其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适合向有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建议: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属于定期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其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建议:风险承受能力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如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七、 《风险揭示书》中“13.估值风险”原表述为:
“13. 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现调整为:
“13. 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其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因此,在前述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本理财产品净值不能完全反映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等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当日净值的情形。”
八、 《风险揭示书》中“14.关联交易风险”原表述为:
“14.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销售服务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管理人和该销售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关联交易活动中断等原因导致的产品终止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中也可能出现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存在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会以本理财产品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以降低关联交易风险。”
现调整为:
“14.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托管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投资运作中也可能出现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若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有偏差、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准确,或关联交易受监管政策影响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发行终止、无法成立、提前终止或本金收益损失等风险。”
九、 《风险揭示书》中增加“15.托管及清算风险”:
“15. 托管及清算风险:本理财产品存在托管人,若因托管人操作失误或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履行托管人职责,或丧失进行托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