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理财-启航成长半年定开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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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02
  • 理财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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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为给投资者更好的投资体验,平安理财-启航成长半年定开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将主要进行如下变更。

本次变更的开始生效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含),若投资者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可于申购、赎回期2021年【9】月【6】日(含)至2021年【9】月【14】日22:00(含)提交本产品的赎回申请;若投资者未在前述申购、赎回期内提交赎回申请,则视为投资者同意本次所有变更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一、 《产品说明书》中的警示框中第二条的原表述为:

二、本理财产品向有投资经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仅指家族信托)销售。

现调整为:

二、本理财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

二、 将《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指代管理人的我行平安银行银行表述或调整为管理人,将本计划该计划本理财计划表述调整为本理财产品

三、 《产品说明书》中一、产品概述原表述为:

适合投资者

本产品向有投资经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仅指家族信托)销售。平安银行建议: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投资者适合购买本产品。

业绩比较基准

首个运作期年化4.05%-4.25%(除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我行管理费的依据,不构成我行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估值日

本产品存续期间,每周三及开放日为估值日,遇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平安银行于估值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布该估值

持有份额调整

平安银行有权调整以上最低持有份额和最高持有份额,并于新的规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平安银行网站公告。

提前终止

平安银行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实际投资情况终止本产品,并至少于终止前5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终止后5个交易日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平安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条款进行修改。

现调整为:

适合投资者

本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建议:经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投资者适合购买本产品。

业绩比较基准

首个投资周期年化4.05%-4.25%(扣除浮动管理费前)。本理财产品根据非标债权类资产协议价格、标准化资产投资收益测算,参考产品资产配置方案比例加权平均计算业绩比较基准。

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公告调整下一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估值日

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每周进行公告。

持有份额调整

管理人有权调整以上最低持有份额和最高持有份额,并在平安银行网站公告。

提前终止

管理人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实际投资情况终止本产品,并至少于终止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终止后5个交易日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进行修改。管理人对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修改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开设临时开放期,以供投资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四、 《产品说明书》中增加二、产品管理人、托管人

1.      产品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本理财产品资金。

(2) 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本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本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5)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起点、单笔认购/申购上限等要素。

(6) 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以及为本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各类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本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股票等)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 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以及代表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 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      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如下:

产品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71222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主要职责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本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管理人为本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本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本理财产品税费、接收本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本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本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五、 《产品说明书》中四、产品交易规则 – 2.申购/赎回期、开放日及交易时段–2)投资周期的原表述为:

“2 投资周期:本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约6个月,产品成立日为2019911日。第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结束日为2020310日,平安银行将在下一个申购、赎回期首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下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和结束日,后续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上一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如投资周期内的某个结束日为非交易日的,则该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平安银行公告为准。

现调整为:

“2 投资周期:本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约6个月,产品成立日为2019911日。第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结束日为2020310日,管理人将在下一个申购、赎回期首日前公布下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和结束日,后续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上一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如投资周期内的某个结束日为非交易日的,则该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六、 《产品说明书》中四、产品交易规则 – 6.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原表述为:

发生下列情况时,平安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平安银行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    发生本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认购情形时,平安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其网站发布暂停认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平安银行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平安银行将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现调整为: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    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    发生本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七、 《产品说明书》中四、产品交易规则 – 7.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原表述为: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赎回日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上一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银行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本产品默认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为取消,即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平安银行按照预约的先后顺序兑付投资者当日可赎回份额。投资者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份额赎回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

现调整为: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本产品默认的巨额赎回处理方式为取消,即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对超过巨额赎回比例的赎回申请确认失败。管理人有权调整巨额赎回比例。

八、 《产品说明书》中五、产品估值方法的原表述为:

1. 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按规定每周进行公告。

3. 估值方法

A.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按成本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B. 结构性存款的估值

结构性存款以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估值。

C.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否则,则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如本组合持有的债券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D. 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的资产

1)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管理人根据合理判断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3)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4)所投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净值份额估值的,若投资的计划或基金于本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E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估值

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我行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F.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暂停估值的的情形

1)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投资管理人(或其授权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所投资产价值时;

3)占理财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投资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资产托管人同意的;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平安银行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提前3个交易日向投资人公告。

现调整为:

1. 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 估值日

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进行估值,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每周进行公告。

3. 估值方法

(1) 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1)  一般性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回购和拆借、同业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债券类资产的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否则:

1)不含转股权的债券或非公开发行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下同),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取值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

2)公开发行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3)如监管对此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3) 上市流通的公募基金的估值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5) 衍生品金融工具估值

1)场内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

2)场外交易的衍生品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模型或第三方数据进行估值。

(6)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估值,或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7) 结构性产品的估值

结构性产品以发行人提供的最新估值价格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8) 其他类资产的估值

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标的信用风险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本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暂停估值的的情形

1)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所投资产价值时;

3)占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为保障产品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

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管理人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九、 《产品说明书》中六、产品相关费用的原表述为: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认申购和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估值服务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

1)      产品认、申购费和赎回费

产品认、申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A认、申购费率

A为产品认、申购费

B为投资者认、申购金额

产品赎回费计算方法如下:

A赎回费率

A为产品赎回费

B为投资者赎回金额

2)      产品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按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销售服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交易日理财资产净值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交易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3)      产品固定管理费

产品管理费按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管理费

E为前一交易日理财资产净值

产品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交易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4)      产品浮动管理费

若投资者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折合当期收益率大于业绩基准上限,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过业绩基准上限部分的60%作为浮动管理费。

计算方法如下:

R=((P当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前净值-P上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后净值/ P上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后净值×365/D

R为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折合当期年化收益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6位小数)

P当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前净值为当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前的单位净值

P上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后净值为上个投资周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后的单位净值

D为产品当期持有期限

M=R-r×60%

M为浮动管理费率

F=M×持有份额×P上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后净值×D/365

r为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

F为浮动管理费

产品浮动管理费在当期期末一次性收取。

5)      产品托管费

产品托管费按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产品托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交易日理财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交易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6)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7)      其它费用

除产品认申购和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估值服务费等费用之外的产品费用,包括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相关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2. 费用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提前三个月进行公告。

现调整为: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认申购和赎回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

1)      产品认、申购费和赎回费

产品认、申购费计算方法如下:

A认、申购费率

A为产品认、申购费

B为投资者认、申购金额

产品赎回费计算方法如下:

A赎回费率

A为产品赎回费

B为投资者赎回金额

2)      产品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按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销售服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交易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3)      产品固定管理费

产品固定管理费按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固定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交易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4)      产品浮动管理费

若投资者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折合当期收益率大于业绩基准上限,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过业绩基准上限部分的60%作为浮动管理费。

计算方法如下:

R=((P当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前净值-P上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后净值/ P上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后净值×365/D

R为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折合当期年化收益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6位小数)

P当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前净值为当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前的单位净值

P上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后净值为上个投资周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后的单位净值

D为产品当期持有期限

M=R-r×60%

M为浮动管理费率

F=M×持有份额×P上期期末浮动管理费计提后净值×D/365

r为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上限

F为浮动管理费

产品浮动管理费在当期期末一次性收取。

5)      产品托管费

产品托管费按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产品托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为前一交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5个交易日内划付上季度费用。

6)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7)      其它费用

除产品认申购和赎回费、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之外的产品费用,包括不限于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相关费用、产品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由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产品费用。

2. 费用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本产品说明书相关事项变更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投资者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十、 《产品说明书》中十二、特别提示第三段的原表述为: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有投资经验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作为管理人时仅指其代表管理的家族信托)销售。

现调整为: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

十一、 《风险揭示书》中前四段部分的原表述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本揭示书所列风险蒙受损失,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属于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适合向有投资经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仅指家族信托)销售。平安银行建议: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如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现调整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属于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风险评级为二级(中低)风险,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建议:经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的投资者适合购买本产品。如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本《风险揭示书》所列风险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十二、 风险揭示书》中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原表述为: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现调整为: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如本理财产品发生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情形,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十三、 风险揭示书》中 “4.  流动性风险原表述为:

“4.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本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平安理财-启航成长半年定开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平安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此外,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净值波动的风险。

现调整为:

“4.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本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平安理财-启航成长半年定开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本理财产品约每【6】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申购、赎回期内办理赎回申请。在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前,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份额无法变现;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的未赎回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请投资者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单个申购、赎回期内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交易日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接受或拒绝预约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部分投资者的赎回资金安排。此外,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引起净值波动的风险。

十四、 《风险揭示书》中增加“13.关联交易风险“14.托管及清算风险

“13.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投资运作中也可能出现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若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有偏差、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准确,或关联交易受监管政策影响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发行终止、无法成立、提前终止或本金收益损失等风险。

14.托管及清算风险:本理财产品存在托管人,若因托管人操作失误或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履行托管人职责,或丧失进行托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十五、 《风险揭示书》中确认函原表述为:

投资者在此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平安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个人)》以及《平安理财-启航成长半年定开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上列《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为合同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充分了解履行上述合同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人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人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人充分了解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人声明平安银行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人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在此确认: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本人已充分认识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合同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银行在合同文件条款及产品合约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请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字: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经办人(签名):                 个人投资者(签名):

                                       日期:     

现调整为:

投资者在此声明: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平安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平安理财-启航成长半年定开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上列《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为合同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充分了解履行上述合同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投资者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投资者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投资者充分了解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投资者将配合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投资者声明管理人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投资者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在此确认: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本人已充分认识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合同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银行在合同文件条款及产品合约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请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字: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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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投资者(签名):

                                       日期: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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