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大资管时代已至 统一监管趋势明朗

2017-02-22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设立的各类资管产品,公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仅从名字上就让人觉得眼花缭乱,而且不同的产品之间多层嵌套,层层加杠杆,金融交叉领域的风险不断积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个消息源获悉,近日央行主导,银监、证监、保监、外管局等部门合力酝酿一部针对不同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制度。意图是按照资管类型,而非现在的发行机构的类型统一标准制定行业底线和最低准入标准,对共性的问题做最基本的规定,最大程度消除套利空间。
  某银行资管部人士表示,大资管时代已经到来,统一监管标准的呼声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势所趋。“我了解的是已经起草了文件,现在还在讨论阶段,距离正式出台还有一段时间。”
  2016年11月,证监会副主席李超也曾在公开场合强调了资管行业统一监管趋势。
  他表示,我国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存在法律使用混乱、监管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的监测监控、存在隐形刚性兑付等乱局。这些又将带来不利于投资者保护、导致市场分割、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引发监管套利、资金脱实向虚等多重问题。
  统一监管标准
  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不同的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进行监管,同样的产品因为发行机构不一样,在资本风险计提、投资限额、投资门槛等方面都有差异。
  因此,正在酝酿的新规或将采纳“同一类型产品适用同一标准”的原则,压缩套利空间。
  仅以简单的投资门槛来说,一般银行理财5万元起,信托和私募基金一般100万元,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是给机构投资者,公募基金1元起投。投资门槛和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差异,导致一些资管产品可以借用其他通道,降低投资者门槛。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未来的想法是不要那么复杂区分不同的产品,只需根据公募和私募,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划分为一般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在两者之间,还有一种“小公募”的争议会比较大,主流的想法还是允许存在,监管标准参照公募。
  另外,资管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最终的风险和收益都应该是投资者自身的。正在酝酿的政策中,重申了这一要求,并且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此外,目前各类资管产品,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要求不同。比如,银行表外业务不受资本约束,非标债券资产受到一定的限制,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实行净资本监管,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风险资金。
  据知情人士表示,监管制度的差异也是不同的产品进行套利的重要因素。为此,央行提出的建议是,“金融机构应按照资产管理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而这一点是否写入新规,还有待正式文件的发布。
  搅动行业变局
  资管产品层层嵌套,设置复杂的结构,导致底层资产难以穿透,不仅增加了资金的链条,也加剧了资金的体内外循环和融资成本。
  市场消息称,监管酝酿的政策中,或将禁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不过例外的情况是基金中的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以及金融机构委外投资,但规定被委托机构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此前还有一些银行为规避贷款规模、资本消耗等的监管政策,借助其他资管产品的,实现表内资产的转移。这种方式可能无法继续。
  在资管产品中最为常见的是通过优先劣后等结构化方式进行融资和加杠杆,而且不同产品的杠杆比例限制并不相同。对此,正在酝酿中的新规可能会有统一杠杆率的要求。比如,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份额及劣后份额的杠杆倍数分别为:固收类3倍、股票类1倍、其他类2倍。同时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分别设定为140%和200%的上限。
  某券商人士认为,统一杠杆率要求,与之前“一行三会”出台文件中提到的要求一脉相承。比如,银监会的规定,要求信托公司优先劣后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
  而且,证监会2016年7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了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产品的优先及劣后的杠杆不超过1∶1,固定收益类资管产品不超过1∶3,其他类机构化资管产品杠杆不超过1∶2。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一位不便具名的知情人士表示,该文件一旦酝酿完善后出台,将会对资管行业产生深刻的影响。短期可能会有波动,长期会利好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