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个人客户体验卡注册协议
- 第一条
- 申请人自愿在平安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办理贵宾客户体验卡(以下简称“体验卡”),了解并同意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平安银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 第二条
- 体验卡是本行为了方便客户及时体验贵宾客户的费率优免与增值服务而推出的虚拟卡,是客户在平安银行贵宾身份的标识。
- 第三条
- 体验卡分为钻石级、白金级、黄金级三个层级,对应的客户资产标准分别是近三个月中,任意一月月日均金融资产达到人民币二百万元(含)以上、人民币五十万元(含)以上与人民币五万元(含)以上,与实体贵宾卡层级保持一致。
- 第四条
- 客户办理的体验卡生效后,则可享受与其卡级别对应的费率优免,具体优免政策可参见本行费率优免政策相关规定或公告。
- 第五条
- 客户办理的体验卡生效后,资产维持所持卡对应客户层级的标准,则可享受该层级所对应的各项增值服务(需凭实体卡享受的服务除外)。增值服务的具体内容可参见本行贵宾客户增值服务相关规定或公告。
- 第六条
- 客户办理体验卡后,若资产不能维持所持卡对应客户层级的标准,本行将每个季度从客户申请体验卡时指定的借记卡或财富e账户中扣收相应层级的“金卡及以上账户管理费”,如客户指定的借记卡或财富e账户销户,本行有权从客户名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具体收费标准可参见本行费率优免政策相关规定或公告。
- 第七条
- 体验卡申请成功后,将在T+3日正式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生效后12个月如客户没办理实体贵宾卡,则不再享有相应的费率优免和增值服务。
- 第八条
- 体验卡由本行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发出办理邀约,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或本行指定的其他方式确认办卡,办理后可通过网上银行或本行指定的其他方式取消。
- 第九条
- 体验卡被取消或到期后,同一客户不能再次办理同级别的体验卡。
- 第十条
- 客户如需更充分地享受本行贵宾的费率优免和增值服务,可前往营业网点办理实体贵宾卡(需符合相应办卡条件)。
- 第十一条
- 本协议由平安银行制订、修改和解释。
- 第十二条
-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公布的办法和信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