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2012年第 1 期
适合客户 本产品深圳发展银行风险内部评级为中等风险,将向有一定投资经验的高资产净值类客户销售。深圳发展银行建议: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激进型"、"进取型"、"平衡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
产品期限 根据信托计划的期限而定,本期为121天。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计划发行量 本期为3500万元,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金额 1元人民币为1份
产品认购期 2012年5月22 日 —— 2012 年5月24日
深圳发展银行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力。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深圳发展银行公告为准。认购期结束,停止本理财产品销售。
认购划款日 2012 年 5 月 25 日
产品成立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量,或因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成立时,则深圳发展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将在认购划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客户认购账户。
产品成立日 2012 年 5 月 25 日
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深圳发展银行实际公告为准。
产品到期日 2012 年 9 月 23 日
深圳发展银行有权行使提前终止权和延期终止权,若确需行使,深圳发展银行将另行公告。
资金到账日 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深圳发展银行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包括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收到的信托利益对应的客户本金和理财收益划付至客户认购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如信托计划的预定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的,则理财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变现且向受益人分配完毕之日止。分配方式为两次分配,详见三、5“情景分析”。
资金保管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收益测算 理财产品收益率=(理财到期日与本期产品投资本金总额所对应的资金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存续期间资金信托相关费用- 本期产品投资本金总额)÷本期产品投资本金总额×365÷理财产品实际天数,本期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6.0%。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收益部分作为深圳发展银行的手续费
收益计算方法 正常(延期)到期:产品实际收益=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限)/365×当期存续天数
提前终止:产品实际收益=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限)/365×实际理财天数
产品认购 所有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要求的投资者均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发展借记卡到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认购起点金额 1元人民币为1份,认购起点份额为100万份,超出部分以10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理财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的权利。深圳发展银行对本产品保留: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在理财期内任一天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利,以及在产品到期日延期结束产品的权利。银行在提前终止日或者在产品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工作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产品理财期内,认购划款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提前终止清算期(若银行提前终止理财),延期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延期终止清算期(若银行延期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也不按银行活期存款计付利息。
二、投资对象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集合投资于信托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级受益权部分。资金信托计划的最终投向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债券、基金、银行存款、信托受益权转让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期理财产品本金100%投资于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受让其(受托人,公司相关介绍参见下文“其他重要事项说明”部分)发行的“汇中源二期结构化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3500万元信托资金对应的优先级受益权。该资金信托设置优先级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优先级受益人的资金与次级受益人的资金比例为2:1,信托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本期信托计划的最终投向主要为证券二级市场投资,资金闲置期间可用于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存款。
深圳发展银行受让“西藏信托-汇中源二期结构化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成为该资金信托计划的优先级受益人。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北京汇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相关介绍参见下文“其他重要事项说明”部分)。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及收益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资金保管费、销售手续费等。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到期后需优先扣除相关法律规定的税费以及相关费用,再分配本金和收益。
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深圳发展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依照国家法律要求或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要求缴纳收益所得税,深圳发展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受益人承担的税费,深圳发展银行所代缴税费将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扣除。
2、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6.00 %
3、理财收益率测算方法
理财产品收益率=(理财到期日与本期产品投资本金总额所对应的资金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存续期间资金信托相关费用-本期产品投资本金总额)÷本期产品投资本金总额×365÷理财产品实际天数,本期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6.00%。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收益部分作为深圳发展银行的手续费。测算收益不等于投资收益,投资需谨慎。
4、实际收益计算公式
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6.00%,即本理财期到期,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00%。资产运作的实际收益率扣除各项费用后若高于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超出部分归深圳发展银行所有。
实际理财收益额按下式计算:理财收益额=理财金额×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限)×实际理财天数/365
5、情景分析
情景1.本理财计划成立,投资者如期获得预期理财收益。
若本理财计划成立,假定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本期实际理财天数为121天,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00%,产品结束时,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持有到期理财收益为:1,000,000 ×6.00% ×121/365 =19890.41元。
情景2.若本理财计划成立,假定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0天,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00%,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为5.00%。则投资者持有到期理财收益为:1,000,000 × 5.00% ×100/365 =13,698.63元。
情景3.本理财计划到期,信托财产未能及时变现。
采取两次分配方式,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限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后,偿付已变现部分的委托人本金和收益。其他部分本金和收益待信托财产变现完成之日3个工作日后进行分配,且延期期间仍然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计算首次分配之后剩余信托本金的信托收益。深圳发展银行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收到的信托利益对应的客户本金和理财收益划付至客户认购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假定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本期实际理财天数为121天,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00%,到期时信托财产未能完全变现。已变现资金可分配的部分为700,000元本金及其对应收益,剩余300,000元本金及其收益在信托财产在经过30个自然日完全变现后进行二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收益 = 700,000×6.00%×121/365=13923.29元
第二次分配收益 = 300,000×6.00%×(121+30)/365 = 7446.58元
投资人最终理财收益= 13923.29 + 7446.58 = 21369.87元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金。

6、资金运作风险披露
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信托资金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该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债券、基金、银行存款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理财计划仅投资于资金信托中优先级受益权部分,并通过资金信托优先次级的结构化设计和预警线止损线安排,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优先级受益人的市场风险。
(1) 对于信托资金投资运用的限制
a.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投资时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含)以上;
b.投资于一家主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单元财产总值的50%;投资于一家中小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单元财产总值的20%;
c.不得进行新股申购及参与股票定向增发;
d.不得投资于ST类及创业板股票;不得投资于ETF套利;;
e.不得投资于权证,但因所持股票派发或因申购可分离交易债权获得的权证除外,由此获取的权证应于5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f.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g.不得投资于受托人、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的有价证券和基金;
h.如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信托单元财产总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受托人将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
i.由交易结构临时产生的其他问题,受托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相应操作办法,并及时告知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应予以配合。
(2) 预警线与止损线
a.本期资金信托的预警线设置为0.9000。当T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但高于止损线时,次级受益人须在T+1日15:00之前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高于预警线。若次级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足额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持有的信托资产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b.本期资金信托的止损线设置为0.8500。若T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警戒线但未触及止损线,而T+1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了止损线,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可能恢复到该止损线之上,无论次级受益人是否正在追加资金,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持有的信托资产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c.若信托单位净值在T日之内从高于预警线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次级受益人需在T+1日9:00前,追加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高于预警线。若次级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持有的信托资产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d.如果次级受益人在止损变现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追加信托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不低于1.0000元,信托计划继续运作;否则,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3)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信托报酬-保管费-其他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a.保管费由资金保管人收取,本期为0.10%。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初始资产总额×0.20%÷365。托管费按日计提,在每个月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和信托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
b.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收取,本期为0.80%。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初始资产总额×1.00%÷365。信托报酬按日计提,在每个月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信托终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
(4)信托财产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时起3个工作日内,信托财产按照以下顺序各项应付金额的比例分配:
a.支付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规费;
b.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信托报酬、保管费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
c.同顺序(按照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比例)支付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
d.同顺序(按照各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比例)支付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
e.剩余财产全部分配给次级受益人。
7、 信托财产估值
(1)估值日:为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2)估值对象:资金信托所拥有的一切资产。
(3)估值方法:
本信托计划持有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无公允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d.固定收益证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未上市债券、在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债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债券本息的发放及兑付以权责发生制计入信托财产。
e.现金类资产每日计提利息,实际到账的款项以银行入账金额为准。
f.场外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净值的,以最近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
g.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允价值以实际持有份额乘以净值计算。
h.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由托管人和受托人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理财资金支付
(1)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深圳发展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2)本金和收益支付:理财期结束或银行提前/延期终止理财后,深圳发展银行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包括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收到的信托利益对应的客户本金和理财收益划付至客户认购账户,逢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法定节假日顺延。
(3)如信托计划的预定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的,则理财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变现且向受益人分配完毕之日止。
9、特别说明
(1)理财期间不开放赎回,理财产品在理财期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时一次兑付。
(2)提前/延期终止权利。在理财产品到期前,投资者无提前/延期终止权,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以及其他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需要提前/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深圳发展银行有提前/延期终止权。如果深圳发展银行提前/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深圳发展银行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延期终止后,深圳发展银行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包括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所收到的信托利益对应的客户本金和理财收益划付至客户认购账户,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如信托计划的预定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的,则理财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变现且向受益人分配完毕之日止。
(3)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深圳发展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前交存于银行的理财本金,从客户认购日起到本理财产品认购划款日(不含)为止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理财合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四、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深圳发展银行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五、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深圳发展银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银行、投资者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本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深圳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六、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深圳发展银行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深圳发展银行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深圳发展银行损失,投资者应赔偿深圳发展银行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圳发展银行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理财产品合同违约
(1)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计划合约,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深圳发展银行有权代表本期理财计划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
(3)理财产品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
3、受托人简介:本资金信托的受托人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原名为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复【1991】2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1】375号)批复,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实施监督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5000万元。2002 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公司进行了重新登记,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0万元。2007年起,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业务调整,并2010年9月完成了资产剥离、重新登记、换发金融许可证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批复(《中国银监会关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10】436号),公司更名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简称“西藏信托”。法定代表人为王运金,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4、托管人简介:本资金信托的托管人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于1987年成立,199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深发展A,股票代码:000001),总部设在深圳。截至2011年6月30日,深圳发展银行总资产8,521亿元人民币。深发展持有平安银行约90.75%的股份,平安银行成为深发展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及其控股公司持有深发展股份共计约26.84亿股,占比约52.38%,深发展成为中国平安旗下的控股子公司。
5、投资顾问简介:本资金信托的投资顾问为北京汇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立于2010年6月2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法定代表人为杨晓辉,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号院2号楼1至2层22号。

七、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深圳发展银行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合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有一定投资经验的高资产净值类客户销售。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阁下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理财经理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深圳发展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深圳发展银行所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由深圳发展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尽职的原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