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聚财宝”强债A计划2012年123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风险评级 偏低风险
适合客户 本产品向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客户均可销售。
平安银行建议: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激进型”、“进取型”、“平衡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
产品期限 36天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计划发行量 3.5亿元,平安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金额 1元人民币为1份
认购起点金额 人民币5万元,单位理财产品份额价格为1元,超过部分应为万元的整数倍
产品认购期 2012年12月4日-2012年12月5日。
平安银行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力。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平安银行公告为准。认购期结束,停止本理财产品销售。
认购划款日 2012年12月6日
产品成立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量,或因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成立时,则平安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客户认购账户。
产品成立日 2012年12月6日,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平安银行实际公告为准。
产品到期日 2013年1月11日,平安银行有权行使提前终止权和延期终止权,若确需行使,平安银行将另行公告。
资金到账日 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T+3)内将本金和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资金保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益率测算 根据当期可投资资产收益率,扣除产品的成本,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00%。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收益部分作为平安银行的手续费。
产品认购 所有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要求的投资者均可于平安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认购手续。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理财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的权利。平安银行对本产品保留: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在理财期内任一天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利,以及在产品到期日延期结束产品的权利。银行在提前终止日或者在产品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工作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
收益计算方法 正常(延期)到期:产品实际收益 =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限)/365×当期存续天数
提前终止:产品实际收益 =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限)/365×实际存续天数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对于每个理财周期的产品认购期、认购划款日、产品成立日、产品到期日等日期,平安银行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产品理财期内,认购划款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提前终止清算期(若银行提前终止理财),延期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延期终止清算期(若银行延期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
平安银行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

二、投资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根据投资者的委托用于购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平安稳健固定收益资金信托计划”。 该信托计划60%-90%投资于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0%-30%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短期债券逆回购等;0%-2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股权受益权信托计划的优先级,票据受益权转让信托计划的优先级,证券投资权益类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以及有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对手担保承诺的投资类信托计划等)。本产品投资信用类债券时,该债券发行人的外部主体评级必须为AA-(含)及以上,或有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对手方远期买入。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在不对客户实质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按约公告的前提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网点办理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手续。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及收益
销售手续费:销售手续费由平安银行收取,本期为0-0.40%。计算公式为:销售手续费=理财资金总额×销售手续费率×理财天数÷365。
资产托管费:资金托管费由平安银行收取,本期为0.02%。计算公式为:资金托管费=理财资金总额×资金托管费率×理财天数÷365。资金托管费率在产品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分配。
资产保管费:资产保管费由平安银行收取,本期为0.3%。计算公式为:资金保管费=理财资金总额×资金保管费率×理财天数÷365。资金保管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由中信证券收取,本期为0.2%。计算公式为:投资顾问费=理财资金总额×投资顾问费率×理财天数÷365。资金保管费率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信托费:信托费由长安信托收取,本期为0.1%。计算公式为:信托费=理财资金总额×信托费率×理财天数÷365。资金保管费率按日计提,按季支付。
资产投资收益需优先扣除相关法律规定的税费以及上述费用后,再分配本金和收益。分配完客户本金和收益后的剩余部分为平安银行所有,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将作为平安银行手续费收入,若实际收到的金额不足以支付投资者的本金及按上述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的理财收益,平安银行将不收取任何手续费,并按实际收到的资金向投资者分配。
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平安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依照国家法律要求或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要求缴纳收益所得税,平安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受益人承担的税费,平安银行所代缴税费将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扣除。
2、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根据当期可投资资产收益率,扣除产品的成本,本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5.00%。
3、实际收益计算公式
实际理财收益按下式计算:理财收益=理财金额×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以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限)×实际理财天数/365。
4、理财收益率测算方法
根据组合资产的收益,扣除产品的成本,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00%。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5、情景分析
情景1.本理财计划成立,投资者如期获得预期理财收益。
若本理财计划成立,假定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36天,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00%,产品结束时,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持有到期理财收益为:1,000,000.00×5.00%×36/365=4931.51元。
情景2.本理财计划成立,投资者未能如期获得预期理财收益。
若本理财计划成立,假定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天,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00%,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为1.00%。则投资者持有到期理财收益为:1,000,000.00 ×1.00% ×10/365 =273.97元。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金。
6、理财资金支付
(1)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平安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前交存于银行的理财本金,从客户认购日起到本理财产品认购划款日(不含)为止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理财合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2)本金支付:银行到期终止理财、提前终止理财或延期终止理财,,则平安银行对投资者归还本金,并在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T+3)内将本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3)收益支付:银行到期终止理财、提前终止理财或延期终止理财,平安银行计算到期收益,并在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T+3)内将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7、特别说明
(1)理财期间不开放赎回,理财产品在理财期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时一次兑付。
(2)提前/延期终止权利。在理财产品到期前,投资者无提前/延期终止权,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需要提前/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平安银行有提前/延期终止权。如果平安银行提前/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平安银行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延期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和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四、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聚财宝”强债A计划2012年123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五、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平安银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银行、投资者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本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六、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平安银行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平安银行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平安银行损失,投资者应赔偿平安银行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安银行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理财产品合同违约
(1)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计划合约,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平安银行有权代表本期理财计划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
(3)理财产品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
七、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聚财宝”强债A计划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平安银行之间的理财产品合同。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平安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