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聚财宝”现金溢2011年48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适合客户 本产品向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客户均可销售。深圳发展银行建议: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激进型"、"积极型"、"稳健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评定为"保守型"、"安稳型"的客户需依自身判断购买本产品。
产品期限 125天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计划发行量 6亿元,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金额 1元人民币为1份
产品认购期 2011年11月29日-2011年12月1日
深圳发展银行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力。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深圳发展银行公告为准。认购期结束,停止本理财产品销售。
认购划款日 2011年12月2日
产品成立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量,或因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成立时,则深圳发展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客户认购账户。
产品成立日 2011年12月2日
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深圳发展银行实际公告为准。
产品到期日 2012年4月5日
深圳发展银行有权行使提前终止权和延期终止权,若确需行使,深圳发展银行将另行公告。
资金到账日 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T+2)内将本金和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资金保管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益率测算 采用同期限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市场利率的算术平均值,扣除产品的成本,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90%。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收益部分作为深圳发展银行的手续费。
收益计算方法 正常(延期)到期:产品实际收益 =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365×当期存续天数
提前终止:产品实际收益 =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365×实际理财天数
产品认购 所有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要求的投资者均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发展借记卡到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认购起点金额 认购起点份额为20万元,超出部分以10000元递增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理财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的权利。深圳发展银行对本产品保留: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在理财期内任一天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利,以及在产品到期日延期结束产品的权利。银行在提前终止日或者在产品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工作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金融机构正常工作日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产品理财期内,认购划款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提前终止清算期(若银行提前终止理财),延期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延期终止清算期(若银行延期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
二、投资对象
现金溢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及收益
现金溢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资金保管费、销售手续费等。现金溢理财产品到期后需优先扣除相关法律规定的税费以及相关费用,再分配本金和收益。
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深圳发展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依照国家法律要求或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要求缴纳收益所得税,深圳发展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受益人承担的税费,深圳发展银行所代缴税费将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扣除。
2、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5.90%
3、理财收益率测算方法
本期收益率测算方法:采用同期限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市场利率的算术平均值,扣除产品的成本,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90%。
4、实际收益计算公式
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90%,即本理财期到期,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90%。资产运作的实际收益率扣除各项费用后若高于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超出部分归深圳发展银行所有。
实际理财收益额按下式计算:理财收益额=理财金额×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5、情景分析
情景1.本理财计划成立,投资者如期获得预期理财收益。
若本理财计划成立,假定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25天,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90%,产品结束时,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持有到期理财收益为:1,000,000×5.90% ×125/365 =20205.48元。
情景2.若本理财计划成立,假定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天,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90%,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为1.00%。则投资者持有到期理财收益为:1,000,000 × 1.00% ×10/365 =273.97元。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金。
6、理财资金支付
(1)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深圳发展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2)本金支付:理财期结束或银行提前/延期终止理财后,深圳发展银行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该期理财计划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客户认购账户,逢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法定节假日顺延。
(3)收益支付:理财期结束或银行提前/延后终止理财后,深圳发展银行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该期理财计划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客户认购账户,逢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法定节假日顺延。
7、特别说明
(1)理财期间不开放赎回,理财产品在理财期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时一次兑付。
(2)提前/延期终止权利。在理财产品到期前,投资者无提前/延期终止权,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需要提前/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深圳发展银行有提前/延期终止权。如果深圳发展银行提前/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深圳发展银行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延期终止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和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3)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深圳发展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前交存于银行的理财本金,从客户认购日起到本理财产品认购划款日(不含)为止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理财合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4)理财产品到期时,如果若因市场极端情况或相关的法律、政策变动,导致使资产组合无法支付客户赎回申请,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暂停投资者的到期赎回。
四、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深圳发展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特别提示:“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请认真阅读本说明书风险揭示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1.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性质与普通存款不同,因此不应当被视为普通定期存款的替代品。在理财期内,如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产品的收益率将不作调整。
2.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理财产品,理财存续期间投资者理财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3.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深圳发展银行不承诺保本,理财产品到期其本金及理财收益由所投资的财产兑现支付,若产品存续期间或产品到期资产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全部损失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
4.管理风险:由于深圳发展银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甚至理财本金遭受损失。
5.市场风险: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排除因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其收益遭受损失的可能。
6.再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结束或提前终止后,因市场利率下滑,本金和利息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7.提前终止风险:投资期内,如果发生深圳发展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获得预期最高收益的风险。
8.由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本金风险:因为投资者原因导致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投资者除了丧失本说明书约定的理财收益外,投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
9.信息传递风险:深圳发展银行不为本产品另行提供产品账单,产品信息以《认购确认书》为准,投资者也可及时到深圳发展银行营业网点查询产品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深圳发展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深圳发展银行。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深圳发展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深圳发展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政策法律风险: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原因导致该理财计划不能成立或提前终止,则该理财计划相应不成立或提前终止。
11.不可抗力风险:指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的风险。
12.理财计划发行不成功的风险:认购期结束,如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设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深圳发展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则深圳发展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3.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的不合规或失败、或者外部事件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内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原因、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原因、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原因、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故障等。
五、 信息披露
1、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深圳发展银行网站或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请投资者注意经常查阅或咨询。
2、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
(1)客户理财净收益率、产品终止或提前终止、产品延期、产品清算等事项,深圳发展银行将在深圳发展银行网站发布公告,投资者应及时登录深圳发展银行网站,或到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95501查询。
(2)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于深圳发展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期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深圳发展银行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及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3、上述信息的披露渠道为深圳发展银行网站公告,请投资者注意经常查阅、也可拨打95501咨询。投资者预留在深圳发展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深圳发展银行。
4、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深圳发展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前交存于银行的理财本金,从客户认购日起到本理财产品认购划款日(不含)为止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理财合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5、深圳发展银行、投资者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六、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深圳发展银行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深圳发展银行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深圳发展银行损失,投资者应赔偿深圳发展银行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圳发展银行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理财产品合同违约
(1)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计划合约,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深圳发展银行有权代表本期理财计划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
(3)理财产品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
七、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深圳发展银行现金溢理财产品合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阁下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理财经理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深圳发展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深圳发展银行所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未尽事宜,由深圳发展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尽职的原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