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聚财宝”卓越计划2011年244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适合客户 本产品向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客户均可销售。深圳发展银行建议: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激进型”、“积极型”、“稳健型”、“安稳型”、“保守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
产品期限 183天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计划发行量 3亿元,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金额 1元人民币为1份
认购起点金额 认购起点份额为100万元,超出部分以10000元递增。
产品认购期 2011年10月25日-2011年10月26日
认购划款日 2011年10月27日
产品成立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量,或因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成立时,则深圳发展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客户认购账户。
产品成立日 2011年10月27日
产品到期日 2012年4月27日
资金到账日 产品到期日后的2个工作日。
理财资产管理人 深圳发展银行
收益率测算 根据当期可投资资产收益率,扣除产品的成本,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20%。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收益部分作为深圳发展银行的手续费。
产品认购 所有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要求的投资者均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发展借记卡到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理财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的权利。深圳发展银行对本产品保留: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在理财期内任一天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利,以及在产品到期日延期结束产品的权利。银行在提前终止日或者在产品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收益计算方法 正常(延期)到期:产品实际收益 =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365×当期存续天数
提前终止:产品实际收益 =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365×实际存续天数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对于每个理财周期的产品认购期、认购划款日、产品成立日、产品到期日等日期,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产品理财期内,认购划款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提前终止清算期(若银行提前终止理财),延期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延期终止清算期(若银行延期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
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


二、投资对象
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拆借、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等资产。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及收益
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深圳发展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依照国家法律要求或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要求缴纳收益所得税,深圳发展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受益人承担的税费,深圳发展银行所代缴税费将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扣除。
2、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5.20%
3、实际收益计算公式
实际理财收益额按下式计算:
理财收益额 = 理财金额 × 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 实际理财天数/365
4、理财收益率测算方法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拆借、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等资产。根据资产池的收益,扣除产品的成本,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20%。
5、情景分析
情景1.本理财计划成立,投资者持有至到期。
若本理财计划成立,假定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83天,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5.20%,产品结束时,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持有到期理财收益为:1,000,000 ×5.20% ×183/365 =26071.23元。
情景2.若本理财计划成立,存续期内投资者违约赎回。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如投资者违约赎回本理财计划,则上述本金及理财收益保证承诺对该投资者不再适用。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收益。
6、理财资金支付
(1)本金支付:若客户申请当期理财期结束后即结束理财、银行到期终止理财或提前终止理财,则深圳发展银行对投资者归还100%本金,并在到期日、银行到期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T+2)内将本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2)收益支付:若客户申请当期理财期结束后即结束理财、银行到期终止理财或提前终止理财,深圳发展银行计算到期收益,并在到期日、银行到期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T+2)内将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7、特别说明
本理财产品在每个理财期间的存续期内不开放赎回,在每期理财产品到期或实际终止日后按约定一次兑付。


四、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只能获得合同中所明确承诺的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以下风险揭示内容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利率风险: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该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2.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权在理财期内提前终止,而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产品申购与赎回。
3.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拆借、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等资产。产品到期其本金及理财收益由深圳发展银行负责支付,若产品存续期间深圳发展银行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
4.再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结束或提前终止后,因市场利率下滑,本金和利息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5.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深圳发展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深圳发展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6.由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本金风险:深圳发展银行保证在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100%本金及理财收益,但如果因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如:违约赎回其购买的理财计划,则本金及理财收益保证条款对该投资者不再适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除了可能丧失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理财收益外,投资本金也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谨慎投资。
7.信息传递风险:产品收益率、产品终止或提前终止、产品清算等事项,深圳发展银行将通过自身网站www.sdb.com.cn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投资者应及时登录深圳发展银行网站或到深圳发展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深圳发展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深圳发展银行。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深圳发展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深圳发展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政策法律风险: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若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原因导致该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或不能成立,则该理财计划相应提前终止或不成立。
9.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计划的资产收益安全。


五、信息披露
1、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深圳发展银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如下:
(1)客户理财净收益率、产品终止或提前终止、产品清算等事项,深圳发展银行将在深圳发展银行网站发布公告,投资者应及时登录深圳发展银行网站,或到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95501查询。
(2)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于深圳发展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期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深圳发展银行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深圳发展银行网站发布公告。
(3)银行、投资者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2、上述信息的披露渠道为深圳发展银行网站公告,请投资者注意经常查阅、也可拨打95501咨询。投资者预留在深圳发展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深圳发展银行。
3、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深圳发展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前交存于银行的理财本金,从客户认购日起到本理财产品认购划款日(不含)为止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理财合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六、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深圳发展银行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深圳发展银行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深圳发展银行损失,投资者应赔偿深圳发展银行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圳发展银行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理财产品合同违约
(1)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计划合约,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深圳发展银行有权代表本期理财计划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
(3)理财产品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


七、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深圳发展银行“聚财宝”个人人民币理财合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理财经理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深圳发展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深圳发展银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