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聚财宝”月添利(保本)2012年100期(理财夜市专属)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风险评级 低风险
适合客户 本产品向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客户均可销售。深圳发展银行建议: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激进型”、“进取型”、“平衡型”、“稳健型”、“谨慎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
产品期限 31天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计划发行量 2亿元,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金额 1元人民币为1份
认购起点金额 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元,超出部分以1000元递增。
产品认购期 2012年8月28日20:00-2012年8月28日22:30
深圳发展银行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力。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深圳发展银行公告为准。认购期结束,停止本理财产品销售。
认购划款日 2012年8月29日
产品成立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量,或因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成立时,则深圳发展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客户认购账户。
产品成立日 2012年8月29日
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深圳发展银行实际公告为准。
产品到期日 2012年9月29日
深圳发展银行有权行使提前终止权和延期终止权,若确需行使,深圳发展银行将另行公告。
资金到账日 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T+2)内将本金和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资金保管人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益率测算 根据当期可投资资产收益率,扣除产品的成本,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90%。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收益部分作为深圳发展银行的手续费。
收益计算方法 正常到期:产品实际收益 =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365×当期存续天数
提前(延期)终止:产品实际收益 =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365×实际存续天数
产品认购 所有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要求的投资者均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发展借记卡到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认购手续或通过深圳发展银行网上银行办理认购。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理财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的权利。深圳发展银行对本产品保留: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在理财期内任一天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利,以及在产品到期日延期结束产品的权利。银行在提前终止日或者在产品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产品认购期、认购划款日、产品成立日、产品到期日等日期,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产品理财期内,认购划款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提前终止清算期(若银行提前终止理财),延期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延期终止清算期(若银行延期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
二、投资对象
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拆借、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等资产。
投资种类 投资比例
现金 0-20%
货币市场工具 30-100%
债券资产 0-80%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在不对客户实质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按约公告的前提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网点办理提前赎回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手续。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三、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及收益
销售手续费:销售手续费由深圳发展银行收取,本期为0-0.45%。计算公式为:销售手续费=理财资金总额×销售手续费率×理财天数÷365。销售手续费在产品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分配。
资产管理费:资产管理费由深圳发展银行收取,本期为0-0.80%。计算公式为:资产管理费=理财资金总额×资产管理费率×理财天数÷365。
资产投资收益需优先扣除相关法律规定的税费以及上述费用后,再分配本金和收益。分配完客户本金和收益后的剩余部分为深圳发展银行所有。
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深圳发展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依照国家法律要求或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要求缴纳收益所得税,深圳发展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受益人承担的税费,深圳发展银行所代缴税费将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扣除。
2、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3.90%
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根据当前可投资资产的预期加权投资收益率扣除银行销售手续费率、资产管理费率后测算而得。
3、实际收益计算公式
实际理财收益额按下式计算:
理财收益额 = 理财金额 × 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 实际理财天数/365
4、理财收益率测算方法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拆借、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等资产。根据组合资产的收益,扣除产品的成本,本期理财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90%。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5、情景分析
本理财计划成立,投资者持有至到期。
若本理财计划成立,假定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31天,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90%,产品结束时,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客户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持有到期理财收益为:1,000,000 ×3.90% ×31/365 =3312.33元。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收益。
6、理财资金支付
(1)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深圳发展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前交存于银行的理财本金,从客户认购日起到本理财产品认购划款日(不含)为止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理财合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2)本金支付:银行到期终止理财或提前终止理财,则深圳发展银行对投资者归还100%本金,并在到期日、银行到期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T+2)内将本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3)收益支付:银行到期终止理财或提前终止理财,深圳发展银行计算到期收益,并在到期日、银行到期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T+2)内将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7、特别说明
(1)理财期间不开放赎回,理财产品在理财期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时一次兑付。
(2)提前/延期终止权利。在理财产品到期前,投资者无提前/延期终止权,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需要提前/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深圳发展银行有提前/延期终止权。如果深圳发展银行提前/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深圳发展银行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延期终止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和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四、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聚财宝”月添利(保本)2012年100期(理财夜市专属)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五、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深圳发展银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银行、投资者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本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深圳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六、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深圳发展银行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深圳发展银行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深圳发展银行损失,投资者应赔偿深圳发展银行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圳发展银行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理财产品合同违约
(1)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计划合约,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深圳发展银行有权代表本期理财计划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
(3)理财产品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
七、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深圳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合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深圳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合约》不同之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理财经理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深圳发展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深圳发展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