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深圳发展银行“聚财宝”人民币理财产品合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深圳发展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解释权归深圳发展银行。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只能获得合同中所明确承诺的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以下风险揭示内容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利率风险: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该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2.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权在理财期内提前终止,而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产品申购与赎回。
3.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拆借、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等资产。产品到期其本金及理财收益由深圳发展银行负责支付,若产品存续期间深圳发展银行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全部损失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
4.再投资风险:由于深圳发展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提前终止理财,因此如果深圳发展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投资者将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5.由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本金和收益风险:深圳发展银行保证在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100%本金及约定的理财收益,但如果因为投资者原因导致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则本金保证条款不再适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
6.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期间,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深圳发展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深圳发展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7. 信息传递风险:若未发生提前终止,本产品共计滚动发行18个理财期,第18个理财期到期后本产品终止。深圳发展银行每月向客户提供一次产品对账单。产品收益率、信息公布日、开放期、成立日、到期日、提前终止以及产品清算等事项,深圳发展银行将通过自身网站www.sdb.com.cn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投资者应及时登录深圳发展银行网站或到深圳发展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深圳发展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深圳发展银行。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深圳发展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深圳发展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政策法律风险: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原因导致该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或不能成立,则该理财计划相应提前终止或不成立。
9.其他风险:指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的风险。
产品风险-收益属性评级:低风险型
(该属性为深圳发展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产品特点
1.本金保证——深圳发展银行“聚财宝”卓越计划8号人民币理财产品(滚动型)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风险低,在不发生本说明书“风险提示”栏内所列示相关风险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到期完全保证本金。
2.提前终止权——理财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利。深圳发展银行对本产品实行定期滚动发行方式,并保留①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在任一理财期成立日后第30天(遇节假日顺延)提前终止产品;②在任一理财期到期时终止此类产品滚动发行的权利。
3.期限短,灵活方便——本产品以2个月为一个理财期;在到期前的规定时间内,客户可选择向深圳发展银行提出提前预约支取,从而在到期后的1个工作日内赎回本金,获付收益,结束理财;也可选择不办任何手续,从而获付收益并默认投资本金继续参与下一个理财期的运作。
理财收益
若不受假期影响,“聚财宝”卓越计划8号人民币理财产品(滚动型)按2个月确定和公布收益率,每个理财周期(2个月)末分配一次收益。其中:本期理财产品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00%,即本理财期到期或深圳发展银行在本理财期内提前终止该产品,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00%。
实际理财收益额按下式计算:理财收益额=理财金额×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理财收益测算方法: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拆借、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等资产。
深圳发展银行作为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将对产品资产池进行动态管理,以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维持资产池的收益以及向投资者提供较高的理财收益。
目前,本产品资产池的年化加权平均收益率为5.20%。投资者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 = 产品资产池年化加权平均利率 – 深圳发展银行浮动资产管理费用。
情景分析
情景1.本理财计划成立,投资者持有至到期。
若本理财计划成立,假定理财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61天,客户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00%,产品结束时,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客户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则投资者持有到期理财收益为:1,000,000 ×5.00% × 61/365 =8356.16元。
情景2.若本理财计划成立,存续期内投资者违约赎回。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赎回,如投资者违约赎回本理财计划,则上述本金及理财收益保证承诺对该投资者不再适用。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收益。
基本规定
1.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2.产品名称:“聚财宝”卓越计划8号人民币理财产品(滚动型)
3.理财货币:人民币
4.单位金额:1元人民币为1份
5.认购金额:认购起点份额为50000份,高于认购起点份额部分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
6.产品相关日期:
(1)第一个理财期:
信息公布日:2009年8月6日;
认购期:2009年8月7日至2009年8月16日;
成立日:2009年8月17日;
到期日:2009年10月17日。
(2)第二个理财期及之后每个理财期:
第二个理财期 之后每个理财期
信息公布日 2009年10月13日 前一个理财期信息公布日后两个月的13日
开放期 2009年10月14日至16日三天 前一个理财期开放期后两个月的14日至16日三天
成立日 2009年10月17日 前一个理财期成立日后两个月的17日
到期日 2009年12月17日 前一个理财期到期日后两个月的17日
上述所有日期,受中国假期(除港澳台地区)影响。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根据节假日情况,对产品的各相关日期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布。
本产品每个滚动期的收益率及相关日期,以深圳发展银行实际公告(若有)的内容为准,请投资者及时登录深圳发展银行网站或到深圳发展银行营业网点查询。
7.理财期限:每个理财滚动期的成立日(含)至到期日(不含),一般情况下为2个月。理财期限也可能受到国内法定节假日影响(港澳台地区除外),具体以实际公布内容为准。每个理财期中,产品成立日当天计算理财收益,到期日当天不计算理财收益。前一理财周期到期自动续期;客户可于每个理财期的开放期内办理当期到期支取预约;不办理当期到期支取预约的,视同自动续期;客户在理财期内非开放期不得办理预约支取。
8.认购划款日:起息日当天上午。
9.理财收益计算基础:实际理财天数/365
10.提前终止日: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在任一理财期成立日后第30天(遇节假日顺延)提前终止产品,若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该理财期的产品到期日则为提前终止日。
11.到期终止日:同产品到期日,仅适用于银行行使终止到期理财产品滚动发行权利的情况。
12.对于每个理财周期,认购划款日至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到期日至理财资金的本金和理财收益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对于选择到期终止理财的客户),提前终止日至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到账日为提前终止清算期(若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理财资金均不计付利息。
13.认购资金在认购划款日(不含)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14.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拆借、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等资产。
15.发行规模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
16.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缴纳。
17. 若未发生提前终止,本产品存续期36个月,共计18个理财期,第18个理财期到期后本产品终止。
产品认购和退出
1.认购:客户在认购期或开放期可以认购本产品或申请加入本产品。
2.退出:客户在开放期预约到期支取其所购买的相应产品。
3.认购和退出手续:客户到深圳发展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
4.认购撤单:在认购登记前的认购期或开放期内允许认购撤单。
5.认购期结束,本理财产品停止销售。
本金、收益支付和产品终止
1.本金支付:若客户申请当期理财期结束后即结束理财或银行提前终止理财,则深圳发展银行对投资者支付100%本金,并在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后1个工作日(T+1)内将本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法定节假日顺延。
2.收益支付:若客户申请当期理财期结束后即结束理财或银行提前终止理财,深圳发展银行按照本说明书的“理财收益”以及“基本规定”两部分的规定计算到期收益,并在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后1个工作日(T+1)内将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中国(除港澳台地区)法定节假日顺延。对于选择继续理财的客户,收益支付方式亦为自动到账,且收益不参与下期滚动理财本金。
3.到期终止和提前终止的信息公告:如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深圳发展银行将最迟于到期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在“发展网”(www.sdb.com.cn)发布相关信息,请投资者定期登录“发展网”查询相关公告。
4.若未发生提前终止,本产品将滚动发行18个理财期,第18个理财期到期后本产品终止。深圳发展银行每月向客户提供一次产品对账单。产品收益率、信息公布日、开放期、成立日、到期日、提前终止以及产品清算等事项,深圳发展银行将通过自身网站www.sdb.com.cn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投资者应及时登录深圳发展银行网站或到深圳发展银行营业网点查询。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深圳发展银行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深圳发展银行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深圳发展银行损失,投资者应赔偿深圳发展银行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圳发展银行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理财产品合同违约
1.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计划合约,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深圳发展银行有权代表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银行或/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若由于深圳发展银行过错导致理财产品资产发生损失,深圳发展银行应按过错轻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计入本理财产品的资产。
3.理财产品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
本说明书中所有已定义的具体内容若有调整,深圳发展银行将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