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揭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由于各种风险因素的存在,投资者所预期的规避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则上述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深圳发展银行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理财计划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计划期限为365天,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激进型"、"进取型"、"平衡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特别提示:
“本理财计划是中等风险类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以下风险揭示内容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利率风险:本理财产品性质与普通存款不同,因此不应当被视为普通定期存款的替代品。在理财期内,如遇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产品的收益率将不作调整。
2.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理财产品,理财存续期间投资者理财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3.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深圳发展银行不承诺保本,理财产品到期其本金及理财收益由所投资的财产兑现支付,若产品存续期间或产品到期资产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全部损失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信用风险发生导致相应资产损失的承担由所有持有产品的投资者将按其认购金额占信托优先受益人总金额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4.管理风险:由于深圳发展银行、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计划的管理,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甚至理财本金遭受损失。
5.市场风险: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排除因市场价格快速波动信托资产不能及时止损、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及其收益遭受损失的可能。
6.再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结束或提前终止后,因市场利率下滑,本金和利息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7.提前终止风险:投资期内,如果发生信托提前结束,或者深圳发展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深圳发展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获得预期最高收益的风险。
8.信托公司风险: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如因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并导致本理财计划本金和收益受损,该损失将由深圳发展银行作为资金信托委托人向信托公司索赔,信托公司赔偿不足的,由本理财计划投资者自担相关损失。
9.由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本金风险:因为投资者原因导致本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投资者除了丧失本说明书约定的理财收益外,投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
10.信息传递风险:深圳发展银行不为本产品另行提供产品账单,产品信息以《认购确认书》为准,投资者也可及时到深圳发展银行营业网点查询产品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深圳发展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深圳发展银行。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深圳发展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深圳发展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政策法律风险: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原因导致该理财计划不能成立或提前终止,则该理财计划相应不成立或提前终止。
12.不可抗力风险:指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的风险。
13.理财计划发行不成功的风险:认购期结束,如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设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深圳发展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则深圳发展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4. 到期收益不能及时分配的风险:如信托计划的预定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的,则理财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变现且向受益人分配完毕之日止。
15.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的不合规或失败、或者外部事件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内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原因、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原因、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原因、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故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