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投资期限为4天,风险评级为低风险,仅适合风险评级为“激进型”、“进取型”、“平衡型”、“稳健型”、“谨慎型”的客户认购。如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以下风险揭示内容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1.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债券回购、拆借、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等资产。产品到期其本金及理财收益由深圳发展银行负责支付,若产品存续期间深圳发展银行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对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
2.利率风险:如果在理财期内,市场利率上升,该理财计划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3.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权在理财期内提前终止,而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产品申购与赎回。
4.再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结束或提前终止后,因市场利率下滑,可能导致本金和利息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5.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的期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深圳发展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深圳发展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6.由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本金风险:深圳发展银行保证在到期日向投资者支付100%本金及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理财收益,但如果因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如:违约赎回其购买的理财计划,则本金及理财收益保证条款对该投资者不再适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除了可能丧失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理财收益外,投资本金也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在对相关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谨慎投资。
7.信息传递风险:产品收益率、产品终止或提前终止、产品清算等事项,深圳发展银行将通过自身网站www.sdb.com.cn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投资者应及时登录深圳发展银行网站或到深圳发展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深圳发展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深圳发展银行。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深圳发展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深圳发展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政策法律风险: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若因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原因导致该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或不能成立,则该理财计划相应提前终止或不成立。
9.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计划的资产收益安全。

确认函
投资者在此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深圳发展银行“聚财宝”个人人民币理财合约》以及《“聚财宝”周末发2012年14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上列《风险揭示书》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充分了解履行上述合同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人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人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人充分了解除上述产品说明书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以不构成深圳发展银行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人声明深圳发展银行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人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在此确认: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本人已充分认识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合同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银行在合同条款及产品合约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请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字: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