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服务第三方存管客户,便利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资金与银行通知存款的划转,第三方存管客户(甲方)与平安银行(乙方)就“日日生金”业务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
1、 甲方已签约第三方存管业务及其签约账户状态正常。
2、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及业务申请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第二条 乙方声明:
乙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产品及服务。
二、“日日生金”业务
第三条 “日日生金”业务是指甲方通过签约,授权委托乙方在每个证券交易日(简称“本交易日”)闭市后将甲方存于证券公司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至银行账号内,并对符合通知存款条件的资金转存为通知存款, 不符合通知存款条件的存于银行活期账户内;授权委托乙方在次证券交易日支取对应通知存款或活期存款,并转入甲方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内。
第四条 资金划转时点:
每个证券交易日闭市后,乙方通过第三方存管系统发起证券转银行,将甲方证券资金台账内的可取资金划转至甲方银行账号内,并对符合条件的转存为通知存款,不符合条件的存于甲方银行活期账户内。 次证券交易日开市前乙方支取对应的通知存款或活期存款,并通过第三方存管系统发起银行转证券,将对应资金转入甲方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内。
第五条 次证券交易日自银行账号转入证券资金台账账户的资金与原转出金额相等,通知存款产生的利息留存于甲方第三方存管签约银行账号内。 若因甲方自行支取了“日日生金”对应的通知存款(包括部分支取),则次证券交易日乙方不再负责将甲方资金转入其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内。 若因甲方自行支取了“日日生金”对应的活期存款导致活期账户余额小于原转出金额,则次证券交易日乙方不再负责将甲方资金转入其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内。
第六条 对应通知存款
1、次交易日—本交易日≥7天的,乙方为甲方转存为智能7天通知存款,每满7天为一个循环,上一循环的本金及利息自动转为下一笔新的通知存款,按7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剩余天数不满7天的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2、次交易日—本交易日﹤7天的,乙方为甲方转存为普通1天通知存款,按实际存期以1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七条 “日日生金”业务自乙方通过平安银行网上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宣告成立的当日成立,乙方自该日起为签约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资金转帐服务。“日日生金”成立后,仍接受客户签约。
三、签约、解约
第八条 第三方存管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第三方存管签约银行卡,可通过平安银行柜台、网银办理“日日生金”业务的签约或解约等。
第九条 “日日生金”业务只支持借记卡签约,不支持存折签约。
第十条 “日日生金”业务只适用于第三方存管客户,币种仅为人民币,不适用于外币。
第十一条 “日日生金”业务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个性化签约服务具体为:
1、支持客户按可取证券资金台帐余额的固定比例、固定金额、留存金额其中方式之一签约。
2、支持客户选择银行转证券的回转方式:自动回转(建议客户首选)、自行回转。 自动回转是指次证券交易日,由乙方自动支付对应存款并完成银行转证券的资金划转。自行回转是指次证券交易日,乙方不再负责自动支取对应存款及银行转证券的资金划转,银行转证券的资金划转由甲方自行完成。
四、授权委托
第十二条 甲方自愿委托并授权乙方在“日日生金”签约有效期内代理甲方进行“日日生金”业务所涉及资金的扣账、划转等,授权委托具体事项为:
1、授权委托乙方在“日日生金”约定时点进行证券资金转银行的扣款,并对符合通知存款条件的转为通知存款;对不符合通知存款条件的转为活期存款。
2、授权委托乙方在“日日生金”约定时点支取对应的通知存款或对应的活期存款,并将支取后的本金(不含孳生的利息)通过银行转证券划转入甲方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内。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自甲乙双方签署《平安银行“日日生金”业务申请书/协议》(二合一格式)起生效,有效期至甲乙解约“日日生金”业务或解约第三方存管业务时止。
五、转账协议
第十四条 证券转银行的可转帐金额=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可取余额-RMB500元,(RMB500元为证券公司日终清算需要留存的金额)。
第十五条 对“日日生金”业务,证券转银行的可转账金额不一定等于实际转账金额,实际转账金额除满足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外,还取决于甲方选择个性化签约服务的具体设置。
第十六条 实际转帐金额是指银行根据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及甲方“日日生金”个性化签约的具体设置计算所得的当次转帐金额。
第十七条 对“日日生金”业务,甲方对实际转帐金额设置最低起点金额,最低起点金额为RMB1000元, 若当次实际转帐金额﹤RMB1000元,则乙方对当次不予发起“日日生金”业务的转账,但不影响后续符合本条款要求时的资金转账。
六、保密条款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对其在签约及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信息依法保守秘密,但任何一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执行机关要求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七、乙方免责
第十九条 由于甲方自行支取了“日日生金”对应的通知存款或活期存款而导致余额不足,乙方无法按约定转入甲方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内时,乙方不承担划转失败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化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而导致的“日日生金”交易失败或失效,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保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使系统等恢复正常。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甲方相关账户被司法机关等冻结、扣划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于甲方签约银行账号异常导致的签约、资金扣账、划转等不成功,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 若甲方已签约我行第三存管“假日生金”业务,需要签署“日日生金”业务时,需甲方先行解约“假日生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