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央行银监会向欧盟提交意见书 望重新考虑设立IPU要求

2018-02-02
    经济参考报
    记者1月30日从央行网站获悉,人民银行、银监会针对欧盟拟出台的中间母公司监管新规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及欧盟委员会递交了联合意见书,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非欧盟金融集团设立中间母公司的相关要求。
  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11月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增强欧盟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政策提议》,其中要求在欧总资产超过一定标准的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盟设立中间母公司(IPU)。
  联合意见书指出,考虑到潜在合规成本可能高于预期监管效果,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设立IPU门槛为300亿欧元的要求。首先,目前,中国监管当局已与多个欧盟国家的监管当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举办了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联席会议。这促进了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及时有效的监管合作,从而确保了中资银行境外分行的良好稳健运行。此外,欧盟委员会也在2014年12月承认了中国对信贷机构、投资公司和交易所的监管能力对等性。因此,目前暂无必要将中资银行在欧分行纳入IPU进行监管。
  其次,鉴于中资银行在欧分行主要为在欧中资企业提供批发业务,其零售业务规模很小。这些分行资本规模有限,如果纳入IPU并表管理,其大额敞口限额将受到严重制约。分行将不得不与现有客户重新商谈贷款条款,其客户和声誉将受到负面影响,为新客户提供贷款的能力也将受限,还有损分行提供贸易融资、促进双边贸易的能力,不符合当前中欧经贸关系欣欣向荣的势头。
  再次,IPU政策的制定出台,应避免与FSB现有要求产生政策叠加,以免导致计划外的负面效果。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