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银行可通过股权基金方式实行债转股 或从钢铁煤炭入手

2016-05-09
    证券日报
    “未来或可考虑暂时以国务院授权的方式来解决法律上的障碍,并以行业划分方式来实行债转股。由于钢铁和煤炭两大行业的过剩产能比较集中,将主要省份企业的汇总情况进一步划分出来,这其中或以中央和地方的国企为主,允许这些企业和这些企业的债权银行可以债转股,这种方式比较合理。”兴业银行兼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债转股成为当下的一大热词。此前,管理层频繁对债转股进行表态和力挺,市场还传闻称,预计中国将在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化解万亿元左右规模的银行潜在不良资产,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入选第一批债转股试点。
  鲁政委认为,由于受到《商业银行法》的限制,相关的细则制定也需要等到国务院特批之后才能出台,因此,债转股政策的推出尚需时日。初期实施阶段,以试点银行的形式推出也不无可能。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两会期间指出,企业债转股的事项正处研究过程中,并非简单地把银行的债券转为企业的股权。需要进行一系列技术上的设计和政策上的准备才能予以推广。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吴晓灵近日撰文表示,短期可通过国务院授权的方式来解决,长期应加快立法。
  吴晓灵认为,《商业银行法》不允许银行投资非金融企业和不允许持有非自用不动产,但并不禁止银行被动地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
  吴晓灵表示,如果银行想对非金融企业长期持股降低企业债务率,应通过设立独立的投资机构运作。最佳的办法就是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运用社会资金完成对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
  “让银行通过股权基金的方式实行债转股可以减少债转股的道德风险,企业知道进入债转股程序首先放弃的是经营权和重组主导权,就不会形成争当债转股企业的局面。”吴晓灵认为。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王利华近日在银监会召开的银行业新闻例会上透露,“李克强总理在不同的场合都提到了债转股,强调要按法制化、市场化的原则做债转股。我们也一直在关注国家对债转股的新政策。在债转股方面,我们有经验、有优势、有人才”。
  考虑到市场化的原则,吴晓灵建议,如果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持有企业股权,应占用他们的资本金。如果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不足以满足持股的需要,他们也可以发起股权投资基金,以更好地发挥其业务专长。在财政资金日趋紧张的情势下,财政不宜再用国家信用为政府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业务是金融机构的功能所在。
  民生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廖志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债转股可有效降低困难国企负债率。当前,我国M2/GDP和社会融资/GDP均接近200%,实体经济杠杆率较高,债转股确实有助于降低杠杆率。对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债转股能够有效地降低其资产负债率,减轻还本付息压力,并将提升银行为转股企业继续提供贷款的动力,利于经济稳增长。债转股以国企为主能够降低道德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