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构金融许可证及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Ping An Bank Co.,Ltd.

二、业务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五、机构编码:B0014H144030001

六、发证机关: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并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七、发证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九、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央行发178号文规范同业结算账户开户

2014-07-08

    近日,央行下发规范银行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文件(下称178号文),再次明确,商业银行所有同业业务不经过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必须由总行统一管理,但“允许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但“应当由一级法人授权”。

    178号文相当于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下称127号文)的一个配套制度。此前银监会与127号文同步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下称140号文),也属于规范同业业务的配套文件之一。央行有关人士表示,127号文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各监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出台具体规范性意见。
    按照178号文的界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缴费、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178号文称,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正式的内部书面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分支机构较多的全国性银行直接授权有困难的,可以授权一级分行授权,但一级分行应报告一级法人。(免责声明:本文所载资料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